楼主: 石开石
12332 85

[创新发展] 利息的性质 [推广有奖]

21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8 13:00:01
clm0600 发表于 2018-8-8 11:40
看明白了,收利息就是敲诈勒索,只不过目前还不算犯罪罢了。
你有100万,你的朋友要借你的100万十年后还清,你答应借款100万。
现在有两种情况:
一、你的朋友不付你利息。
二、你的朋友按正常利率付你利息。
你会选择情况一还是情况二?
假设你选择了情况二,你就是敲诈勒索你朋友吗?
假如你选择了情况一,恭喜你,你不是一般的人了。

22
leijy 发表于 2018-8-8 15:20:0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3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8 18:14:47 来自手机
clm0600 发表于 2018-8-8 16:05
我自己还用呢,不借。
你的行为宣告了你的理论破产。

24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8 18:17:04 来自手机
clm0600 发表于 2018-8-8 16:05
收或付利息,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换行为。
----------
100元只能交换100元。
把两厢情愿说成敲诈勒索。你是独一份。

25
upme 发表于 2018-8-8 22:52:08 来自手机
学习了,谢谢!

26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9 08:18:45
clm0600 发表于 2018-8-8 18:28
那不过是你自己的脑子不好使,逻辑漏洞太大罢了!
1、我的理论可没说谁来借钱我都必须借给他。2、即便我借 ...
你借给别人钱也要收利息,你把这正常的费用收取说成敲诈勒索,你才是奇葩。

27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9 08:22:07
clm0600 发表于 2018-8-8 18:29
你把迫不得已说成两厢情愿,也真是奇葩。

银行降息,房奴如果高兴,那么说明以前他们并非那么情愿,只 ...
如果不要利息,房奴更高兴,可银行愿意吗?高兴与情愿不是一回事。

2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9 09:27:38
clm0600 发表于 2018-8-9 09:18
所谓“正常的费用”,只不过是比较普遍和常见罢了,谁告诉你普遍常见就不是敲诈勒索了?
敲诈勒索是有它自己的意义的,有对方的把柄之类,不给钱就————,属于强迫范畴。
利息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双方都同意的交换。属于交换范畴。

29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9 09:33:06
clm0600 发表于 2018-8-9 09:19
所以你所谓的情愿,不过是无可奈何罢了。
例如,有一个项目需要本金1000万,一年以后息前毛收益2000万。
借款1000万,付100万利息,可赚1900万。
付100万利息,贷款者偷着乐呢。可不是无可奈何啊。

30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8-9 09:48:10
clm0600 发表于 2018-8-9 09:45
如果借款1000万,不用付利息,贷款者更乐。
不付利息,贷款者乐,借款者不愿意,所以无法成交,贷款者是白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9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