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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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学] 上市公司大股东破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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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8-10 10:13:1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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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转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10号之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8年8月1日裁定宣告捷安德破产。《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8月1日,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捷安德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捷安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无人申请对捷安德公司重整或者和解,依法应当宣告捷安德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

早在今年5月,上市公司大股东还被证监会处罚,具体如下: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70043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捷安德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18 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1)。今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捷安德通知,捷安德及李嘉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 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 615、616。


李嘉杰,男,1982 年 9 月出生, 时任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 年 6 月 30 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技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 2.3 亿元。2015 年 1月 20 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 146,473,200 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 年 2 月 13 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同日, 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56,473,200 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 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 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珠海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


2017年1月1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珠海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 号和 16 号, 裁定驳


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04 民特11、17 号和 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 0304 执 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珠海中富董秘韩惠明。


2017年7月18日,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 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珠海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我局决定:


一、 对捷安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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