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
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28.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2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承揽合同纠纷
3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3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5.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6.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37.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38.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39.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4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的属无效格式条款——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41.借款合同双方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予以审查,防止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号)
42.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4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44.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同时成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45.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是否继续承担合同义务有关——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46.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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