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之忧,第一、二支柱沉疴宿疾。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社会保险费用全国统筹制度,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经过了4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表明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负担的办法,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我国现已基本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的三大支柱性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险供需矛盾突出,亟需商业养老险提速发展。1997年,国务部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要"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2014年,新《国十条》强调“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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