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1317 0

[投行实战] 证监会对前20个提案的回复,亮点比较多!(八) [推广有奖]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655 个
通用积分
7731.8160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32134 点
帖子
32152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38号(财
税金融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中小板、创业板IPO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审核标准客观化的建议

依法合规是发行审核工作的前提。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夯实证券监管法律基础,稳步推进审核标准规范化,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审核规范体系。通过发布更新监管问答、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场传递审核理念和监管政策,明确市场预期,杜绝“口袋政策”。2017年至今,我会已发布7项监管问答,对再融资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期、申报材料、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责任、预披露、中止审查和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目前,我会正在对发行审核标准进行梳理总结完善,按照财务和非财务分别研究制定审核指引,指导发行审核工作。

下一步,我会将立足审核实践,根据“成熟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逐步向市场公开审核指引,充分发挥对市场的引领指导作用,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二、关于客观看待中小企业瑕疵的建议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规范运行。对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问题,需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上市辅导作用,要求企业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从而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水平。

发行审核中,申报企业存在不规范情形的,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发生的频率、金额大小、变动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具备金额较大、屡次发生、性质恶劣等严重情节,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要求企业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对于不违反发行条件的企业,要求企业对不规范的情形充分披露、揭示风险,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三、关于客观对待IPO通过后企业出现问题的建议

对于部分企业在IPO通过并上市后,业绩出现下滑甚至出现净利润负增长的情况,我会历来高度关注,推动股票发行监管与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企业的经营属于自主商业活动,同时受到市场宏观政策、行业环境、景气周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业绩波动是正常的商业现象。股票发行审核并不是对企业投资价值进行背书,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治理、信息披露等情况,综合判断、审慎决策。

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继续维持对业绩造假、虚假披露等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该处罚的处罚,该退市的退市。

四、关于恢复中小板、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分开的制度的建议

在创业板成立之初,为了更好地满足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

但近年来,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因此,2017年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予以合并。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运行情况,及时总结,不断改革完善发审委制度。

五、关于加强对发审委的监管,取消发审委委员终身追责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审核工作规范透明,督促相关人员更好履职尽责,推进廉洁从政,2017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设立了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对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审核工作实施独立监察。发审监察制度旨在强化发审委运行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对于发审委终身追责应当辩证理解,终身追责是廉政追责,并非要求发审委委员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终身负责,而是要求委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始终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判断。企业的优胜劣汰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只有在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踏入法律明确的禁区,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六、关于建立职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016年11月,我会相关部门、证券业协会,保监会相关部门,保险业协会以及部分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等召开专题会议,对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此后,我会配合保监会持续推动保险机构优化产品设计、完善相关保险条款,指导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商议职业保险品种具体设计方案。目前已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中介机构职业保险险种,且已有部分证券公司购买了相关保险。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研究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后续工作。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613号(财
税金融类1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在资本市场监督作用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会工作的支持,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很有见地和意义,我会在工作中将认真参考。对于你们提出的具体建议,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发审委委员中增加税务师专业人员比重的建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在具体构成方面,发审委委员主要为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并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诚如你们所说,若在发审委委员中增加税务师人员的比例,有利于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公信力。

在企业发行上市审核实践中,我会一直将税务审核作为财务审核的重点,尤其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等特定性质的首发企业,更加予以关注;发审委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审核,一般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严格把关,现有的发审委委员的专业配备情况能够满足工作需要。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审核工作发展变化和实际所需,对关于增加税务师专业人员比重的建议予以认真研究,适时调整优化发审委委员专业结构,提高发审委的全面审核能力。

二、关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动员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参与资本市场监督的建议

为了提高税务师事务所对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提案中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根据我们的理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税务师事务所对拟上市公司出具纳税情况的专项意见和纳税情况报告,对上市公司进行纳税鉴证;二是,将税务师事务所提供证券服务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事前审批和牌照管理。

总体上看,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纳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长期以来在完善上市公司纳税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在会办意见中也对税务师行业发挥的市场监督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全力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一直以来,证监会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资本市场监督,也是积极欢迎、全力支持的。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税务师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税务服务,直接或间接参与到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督中来。应该说,目前税务师行业参与资本市场监督不存在法律障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税务师行业可以充分发挥积极的市场监督功能。

关于由税务师对资本市场主体出具纳税专项意见、进行纳税鉴证等问题:纳税情况是重要的财务信息,在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重点说明。根据目前规定,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审计服务,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实务中,纳税情况与企业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紧密相关,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纳税情况专项意见,对上市公司进行纳税鉴证,可以达到同样的作用和效果,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此外,我会在审核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时,要求公司取得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主要考虑是,相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税收征管机构具有更强的社会公信力,便于投资者做出判断。

关于将税务师事务所提供证券服务业务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事前审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据此,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资本市场监督不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更能够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参与资本市场的灵活性和广泛性,通过市场调节作用更大程度地优化税务师在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税务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jr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10-6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