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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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证监会对前20个提案的回复,亮点比较多!(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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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80号(财
税金融类1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设“精选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支持新三板发展,不断深化市场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挂牌公司达11243家,中小微企业合计占比 94.16%。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底,共3152家挂牌公司发行股票融资1694.17亿元,其中2892家中小微企业完成股票融资1203.65亿元。

分层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2016年5月新三板实施首次分层以来,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层分类管理、引导市场投资、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等作用。2017年12月,新三板对原分层制度进行了完善,调整了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配套引入了差异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较多,差异化程度较大,在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需结合市场分层制度统筹推进。新的集合竞价制度于2018年1月刚刚实施,在提升股价的公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效果仍需进一步评估分析。另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需要较为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有效防范风险。实践中,我会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完善。2017年,我会指导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开户门槛要求从500万元证券资产调整为500万元金融资产。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指导全国股转公司持续评估、优化分层及相关配套制度,对在创新层之上设置精选层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完善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92号(财
税金融类11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着力优化资本形成机制,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已基本建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主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私募市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一、关于“完善新三板制度建设”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中明确,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定位于服务全国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功能上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开转让股份、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服务,已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准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的分层管理制度。其中,分层管理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2016年5月新三板实施首次分层以来,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层分类管理、引导市场投资、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等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新三板相关制度,2017年12月,我会指导全国股转公司对原分层制度进行了完善,调整了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配套引入了差异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指导全国股转公司持续评估、优化分层及相关配套制度,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完善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建立互联互通机制”的建议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制度安排。为落实《通知》要求,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2018年2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作出规范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梁八柱”的制度框架基本成形。

《国务院决定》明确,“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证监会一贯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利用新三板挂牌融资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企业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不存在障碍。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三、关于“大力推广债券融资工具,提高企业的债券融资能力”的建议

我会一直以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2015年1月,我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同时简化公开发行审核流程,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不断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公司债券市场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规范发展债券市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和防范风险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债券市场落实和服务国家政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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