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y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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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以生产方式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的具体指标是?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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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9-15 18:23:37
第六个问题:我国历史上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的分期在什么时候?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认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五种社会形态。其奴隶制社会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社会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封建制生产关系,等等。
按照传统马克思主义观点,生产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的,当生产力发展到某一阶段时,为适应这一时期的生产力,产生了某种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又反过来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继续发展时,生产关系逐渐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力量转变成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于是,就会发生社会革命,以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旧的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我国过去的教科书按照上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将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和机器大工业时代,认为,奴隶制社会对应的是青铜器时代,封建制社会对应的是铁器时代。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是先后相继的两种生产关系,对应两个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封建制生产关系相比于奴隶制生产关系代表着更高的生产力发展阶段。
此外,过去的教科书还告诉我们: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1)生产资料所有制;(2)人们各自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3)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最基本的方面,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

但是,我对上述基本观点提出了质疑:
质疑一来自我国建国后理论界长期争执不休的一个问题:我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的分期究竟在哪里?关于这个问题,我后面详细讲;
质疑二:在近代历史上,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之初,大批欧洲殖民者涌入了美洲新大陆,这时期,美洲各地普遍出现了种植园奴隶制。须知,这些殖民者们的母国都已经建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什么他们却在美洲新大陆建立了奴隶制生产关系?难道美洲新大陆又回到青铜器时代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了吗?
质疑三:中国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典型形式是土地租佃制,即地主占有土地,将土地租佃给没有土地的佃农,向佃农收取地租,佃农的人身通常是自由的。欧洲中世纪典型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庄园制。领主是庄园的主人,农业劳动者作为农奴被附着在庄园内的土地上,实际上也是领主的所有物,领主可以将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农奴转卖给他人。在俄国的果戈理时代,农奴的颈项上还戴着铁脖圈,上刻着农奴的名字及其所属主人的名字,以防止农奴逃跑。为什么中国历史阶段上的封建制生产关系与欧洲历史上的封建制生产关系会有如此差别?

我先来谈到质疑一。
在我国建国以后的史学界,有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封建制社会何时取代奴隶制社会?”。因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我国史学界分成了好几派,有持“西周封建论”(即主张封建制取代奴隶制是在西周时代,下面以此类推”)的,有持“春秋战国封建论”的,有持“秦汉封建论”的,有持“魏晋南北朝封建论”的,甚至还有持“隋唐封建论”的。参加争论的各派人物都是有学问的大学者,无不引经据典,振振有词。
例如,持“西周封建论”的代表学者范文澜,就根据他所搜集的历史资料,详细地研究了西周初期的土地分封制度,描述了从天子到诸侯、到卿大夫、到庶民的土地层层分封制度。证明了在那个时代土地最终是由庶民来耕种的,而庶民分为两种:一种是与采邑主同宗同姓的庶民,具有自由民的身份;另一种是与采邑主非同姓的庶民,除了耕种分给他的那块土地以外,还要向采邑主交“劳役地租”,即通过服一定时间的劳役来耕种采邑主的“公田”,公田的收获则形成采邑主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实际上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而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被认为是封建制生产关系,因为农奴的家庭也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这一小块土地上的收获归农奴自己所有,他们只是要向领主交纳“劳役地租”罢了。持“西周封建论”的学者还举出了《诗经》中的若干诗歌为证,诗歌的内容是描述当时农妇给在田地里劳动的丈夫送饭的情景,在田里劳作的男人要由自己的妻子送饭,很显然这个丈夫有人身自由和自己的小家庭,不是那种带着锁链被奴隶主强迫劳动的奴隶。
持“春秋战国封建论”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发生在我国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应该视为我国封制社会开始的标志。因为“初税亩”政策承认了当时贵族士大夫私自开垦的“私田”的合法性,确认了土地私有制。而且,贵族士大夫大量开垦的“私田”主要是通过租佃的方式租给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耕种的,而租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典型的生产关系形式(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前)。同时,学者们还认为,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的部分内容,如实行小家庭制度、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等,是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进一步确立。我国建国后直至现在的中小学教科书,以及一部分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基本上采用的是这种说法。
但是,持“魏晋南北朝封建论”和“隋唐封建论”的学者也有他们的论据。他们可以找出大量的史料来证明,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或隋朝时期,中国仍然盛行着奴隶制度。史料中记载的隶属于官府的杂户、官户等,以及隶属于士族领主私家的部曲、客女、奴仆等,都是奴隶的身份。直至唐朝,在《唐律》中还规定,主人强奸部曲妻或客女无罪,主人殴打部曲或奴仆至死仅徒一年,而过失打死部曲或奴仆无罪。《唐律》中还规定,部曲、客女等非经主人签署、官府备案的放免手续,不得为良人。部曲、客女、奴仆等禁止与良人通婚,其婚姻完全由主人在部曲中指定。史料中还记载,当时的各个士族门阀往往拥有数百、数千,甚至上万的部曲,史书记载,隋初的窦荣定,一次就受赐部曲八千户。这些学者们还证明,这些部曲完全是奴隶身份,主人可以将部曲任意送人或买卖,而在当时的农业生产中,使用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的农业劳动者(如杂户、官户、部曲等)耕种土地,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从西周到唐初,前后跨度近1700年,我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期究竟在什么时候呢?上述各种观点是各说各有理,谁也无法说服谁。
那末,我们能不能跳出这埸争执,换一个思路来想问题呢?
奴隶制生产关系能不能与封建制生产关系长期并存?有没有这种可能,甚至在封建制生产关系已经盛行了数百年后,由于某些社会条件的变化,又开始盛行奴隶制生产关系?构成奴隶制生产关系与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是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吗?它们各自对应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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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8-9-16 17:49:11
观点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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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9-17 11:36:52
peyzf 发表于 2018-9-16 17:49
观点有启发。
农业时代的多种生产关系

农业、畜牧业时代,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第二阶段。如果我们盘点一下中外历史,就会发现,在这一生产力发展阶段,尤其是在农业民族,曾经出现过多种生产关系,可见,生产力发展阶段与生产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可能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使是在生产力发展的现阶段,不是也并存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吗?
在农业民族的历史上,在生产力发展的第二阶段曾经出现过哪些不同的生产关系呢?盘点一下中外历史,曾出现过如下这些生产关系:
         1、奴隶制;
         2、中国古代的井田制;
         3、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庄园制;
         4、中国历史上的均田制;
         5、近代美洲新大陆的种植园奴隶制;
         6、中国的土地租佃制;
         7、雇佣劳动制。

       在农业、畜牧业时代为什么会出现这多种多样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共同点是什么?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又是什么?形成这些不同生产关系的客观条件又是什么?我们试着来从头分析起。

       在农业、畜牧业时代,尤其是在农业民族,有两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一是劳动力,一是适于耕种的土地。但是,当劳动力和土地处于分离状态时,他(它)们不是生产要素。只有当二者结合起来时,他(它)们才是生产要素,才能生产出劳动产品。而且,二者结合后生产出的劳动产品,除了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需要之外,还能向他人提供剩余产品。所以,别看以上各种生产关系五花八门,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点:
       一是它们都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农业时代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
       二是它们都能够使统治者和剥削者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产品。
       当然,统治者承担着社会管理者的职能,需要大量获取剩余产品来维持其庞大的社会管理(统治机构)的需要;另一方面,自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提供经常性剩余产品以后,一部分社会成员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占有他人的剩余产品,以使自己摆脱劳动的必要性和使自己过奢侈生活的动机和行为,社会由此出现了以占有他人剩余产品为生的剥削者。
那末,这些生产关系之间的不同点又是在哪里呢?
          首先是这些生产关系形成的条件不同,这里所谓的条件,主要是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相对关系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资源相对稀缺,人们的居住地之外存在着大量未开发的、统治者和剥削者无法控制的土地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出现的是奴隶制。奴隶制的本质就是:统治者或剥削者无法控制土地资源,只能通过对劳动者的强制人身占有,来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
在中外历史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又有三种状况:
       (1)人类进入农业、畜牧业时代初期。
        这一时期,地球上人口稀少,对于那个时期的人们来说,他们居住地之外似乎存在着无穷无尽的土地资源,这些土地资源是不可能被统治者和剥削者所垄断性地控制的。而且,在农业时代初期,人们还不懂得通过施肥等方法来保持地力,一个地方的土地经过若干年的耕种以后,会逐渐变得贫瘠,于是,人们就会放弃这一地方,寻找并迁徙到另一处土地肥沃、水源丰富的地方去,这一时期的统治者和剥削者对土地的占有是不稳定的。所以,这一时期普遍出现的是奴隶制,因为统治者和剥削者只有占有奴隶人身,才能强制性地获得剩余产品。
       (2)长时期的战争以后,人口锐减,国内出现大量无主荒田。
       这种情况最典型的是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自从东汉末年天下大乱以后,中原地区经历了数百年的大战乱,大量人口避乱到南方。出现了“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情景。人口锐减,出现大量无主荒地。中国实际上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盛行土地租佃制,但是,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盛行了近千年的土地租佃制却实行不下去了,因为既然到处都是无主荒地,谁还会去租地主的田地来种?而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需要和战争的需要,门阀豪强势力为了维持和发展地方势力的需要,都需要大量的剩余产品。为了获得大量剩余产品,这一时期的统治者和地方豪强势力纷纷恢复奴隶制,将战争中掳掠来的人口强制变成自己的奴隶(有官府的奴隶和门阀豪强的私家奴隶),社会盛行起了奴隶制。
       (3)欧洲人发现美洲新大陆的初期(经历了两个半世纪)。
当时的美洲新大陆上存在着大量无主的尚未开垦的土地资源。所以,当那些在欧洲母国一无所有的穷人来到新大陆以后,全都跑去抢占和开垦土地去了,谁还愿意为资本家和种植园主打工?有的资本家把自己的工厂搬迁到了美洲新大陆,还带去了他的工厂里原来的工人。结果,到达新大陆以后,马上就发现,所有的工人都跑光了,连给他早上打洗脸水的仆役也跑了。
所以,为了维持剥削制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新大陆殖民地统治者颁布禁令,严禁人们私自开垦土地,但是,由于新大陆太大,殖民统治者的力量有限,仍无法禁绝进入新大陆的人们开垦占有无主的土地,禁令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在农业、矿业等领域发展起来了奴隶制。由于当时,来自欧洲的移民已经深受“自由、平等”等观念的影响,基本无法奴役,所以,奴隶主们最初将奴役的对象放在了土著的印第安人身上,但因为印第安人人数有限,奴隶的来源不足,于是,很快就产生了罪恶的黑奴贩运制度。这就是这一时期美洲新大陆普遍出现种植园奴隶制的根本原因。
       至于搬迁到美洲的工业部门,由于其性质已经是较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各方面素质较高的劳动力,来自非洲的黑奴不符合其需要,这一时期就出现了“契约奴”制度。资本家们到欧洲各国招聘贫穷的工人,与这些工人签订契约,由资本家负责支付工人移民到新大陆的全部费用,工人到达新大陆后必须强制为资本家工作二至三年,期满后工人方能离开资本家的工厂,这才勉强维持了这一时期新大陆的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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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9-17 11:39:29
第二种情况: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大致均衡,或者统治者有能力控制无主荒地的开垦。

中国古代(西周及以前)的井田制和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庄园制属于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生产关系。
这两种制度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1)宣布所有的土地都属于领主所有
中国西周时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里的“王”,指周天子,是所谓“天下”的最高统治者。
欧洲中世纪时各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无领主的土地”。
(2)在领主方面,将土地连同附着在土地上的农奴进行层层分封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天子除将统治中心的一大片土地和附着在土地上的农奴留作自己直属领地之外,将其余的土地和人口分封给各诸侯;诸侯留下一部分自己的直属领地之外,将其余领地分封给大夫;大夫留下自己的一部分直属领地,将其余的领地分封给家臣。天子、诸侯、大夫、家臣等实际上都是大大小小的领主,而且,下一层级的领主对上一层级的领主都有依附从属关系。这也是“封建”这个名词的由来。
据中国史籍记载,各领主的领地都通过井字形的阡陌划分为九块,周边八块是庄园内各家农奴的份地,由农奴耕种,收获也归农奴;中间的一大块由各家农奴共同耕种,收获归领主。这就是“井田制”这个名称的由来。
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庄园制与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差不多。也是由大领主除留下一部分土地作为自己的直属领地之外,将其余的土地和农奴分封给次一级的领主,次一级的领主再自己留下一部分领地,将其余土地和农奴分封给下一级的领主;下一级的领主再留下一部分领地,将其余土地和农奴分封给更下一级的领主。欧洲各国中世纪的大大小小的领主,一国内在最高领主是国王,接着下来有公爵、伯爵、男爵等各级领主,最下一级的领主是骑士。
(3)农奴被强制附着在土地上,并与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井田制,还是欧洲中世纪领主庄园,农业劳动者都是农奴,处于半被奴役、半自由的状态。
首先,各级领主层层分封的土地都必须附有农奴,不附有农奴的土地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土地自己不会长出庄稼来。所以,中国直到封建社会后期,官职名称中还有“百户”、“千户”、“万户侯”等称号。最初这些称号来自于分封制时期,本意是表示这些官员受封的领地(所谓“食邑”)中有或百户、或千户、或万户的农奴。当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盛行土地租佃制时,这些官职称号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其次,农奴有自己的家庭,在领主庄园中有自己的份地,份地上的收获归他自己。
再次,农奴对领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农奴不允许自由离开庄园。农奴要为领主服劳役。在欧洲的领主庄园中,农奴还要向庄园的教堂交纳什一税,向领主提供各种生活所需的手工业品等。往往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建有法庭,甚至可以掌握农奴的生死。
即使同样是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庄园制,农奴的自由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如英、法、德、意大利等国家,由于这些国家的国土面积相对较小,领主们基本上控制了国内绝大部分土地资源,所以,这些国家的中世纪农奴的人身自由度相对比较高,这些国家的领主庄园虽然也经常可能发生农奴逃亡,但逃亡出去的农奴通常找不到无主的荒地,只能聚集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从事手工业活动,并依赖逃亡地的领主的庇护,这些逃亡农奴聚集的地方,后来崛起了城镇。在德国1525年爆发的大规模农奴反抗事件中,农奴提出了12条要求作为他们的纲领,其中,第3条提出:“按照以前的习惯,领主们将我们作为他们的财产”,要求领主废除这样的制度,“除非你们(指领主)能够从圣经中找出我们是农奴的根据”。
但是,在中世纪东欧的俄罗斯就不一样了。直到中世纪后期,由于历代俄国沙皇大肆对外扩张,国土面积广大,国内有大量未开垦的荒地。所以,中世纪俄国的领主庄园制中,农奴的人身自由度很小,几乎接近于奴隶。例如,我们从十九世纪俄国著名作家果戈里(1809-1852)的小说中可以看到,在果戈里的那个年代(距今大约200年左右)的沙皇俄国,农奴的脖子上还都套着铁脖圈,脖圈是焊死的,上面刻有农奴的名字,以及所属庄园的名称、庄园主的名字等。
果戈里有一部著名的小说叫《死魂灵》(在当时的俄国,“魂灵”是对农奴的别称)。小说的主角是一个骗子,叫乞乞科夫。这个乞乞科夫来到俄国的一个偏僻的省份,到处拜访当地的各个领主,向以很低的价格向他们收购已经死去的农奴(“魂灵”),当然,他实际得到的只是收购合约、记载着死去农奴名字和详细情况的花名册而已。那末,为什么他要花钱收购这些已经死去的农奴呢?小说最后揭开了谜底。原来,当时的俄国有一项法令,只要有人向ZF有关部门提供他拥有一定数量的农奴的证据,ZF就会将相应数量的未开垦荒地无偿划拨给他,而他则可以利用地无偿划拨得到的土地资源作进一步投机活动。须知,十九世纪上半期的欧洲,包括俄国在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而在当时的俄国,还可以通过占有农奴而无偿获得土地,而当时俄国的农奴的实际地位还是近于奴隶,并可以被领主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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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9-17 11:41:01
第三种情况:劳动力资源丰富,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统治者和剥削者已经有充分的能力控制土地资源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殖,当人口增加到了一定的程度,当农业社会的劳动力资源变得相对很丰富,而土地资源变得相对稀缺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剥削者完全可以通过垄断土地资源来达到占有剩余产品的目的,对劳动者的人身占有已经变得无关紧要,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土地租佃制和雇佣劳动制。
土地租佃制存在的前提就是:农业劳动者如果失去了自己的土地以后,就很难或基本上不可能找到无主的荒地,已经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贫者为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佃土地,并将收获的相当一部分农产品交给地主,以作为租佃土地的代价。
与土地租佃制同时出现的还有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劳动制。占有土地的地主,除了将土地租佃给农民以外,还可以雇佣农民来给自己当短工或长工,为自己耕种土地,地主向短工或长工支付工钱,而土地上的收获全部归他自己。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广泛出现土地租佃制和雇佣劳动制。当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大量增多,很多诸侯国中的大夫、家臣等小领主就开始利用他们原先占有的农奴(史籍上所称的“僮仆”)和招雇来的劳动者(逃奴和破产的平民)大量开垦“井田”以外的无主荒地,称为“私田”,并将“私田”采用租佃的方式租给逃奴和破产平民耕种,以收取地租的形式取得大量剩余产品。所以,这一时期,很多诸侯国出现了“私家富于公室”的情况。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这样的情况:诸侯的经济、军事实力强于周天子;大夫的的经济、军事实力强于诸侯;家臣的经济和实际势力强于大夫。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原来较低等级的领主大量开垦“私田”所致。
我国过去的大、中、小学教科书,通常将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理由就是:“初税亩”的内容是对“私田”征税,实际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而“私田”普遍实行的是土地租佃制的生产关系,而土地租佃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典型的生产关系。稍后时的“商秧变法”,则被认为是我国封建生产关系的进一步确立,因为商秧变法中有“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等内容,也就是说,商秧变法彻底废除了原来的“井田制”,使土地租佃制成为当时主导的生产关系。(不过,我回馈学界长期将“井田制”说成是奴隶制生产关系,这是不对的,如我在上面所说,“井田制”与欧洲中世纪时的领主庄园制非常相似,“井田制”下的农业劳动者是具有半自由的农奴,而非完全的奴隶。)
土地租佃制和与此伴随的农业雇佣劳动制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时代最典型的生产关系,这两种生产关系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随着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全国土地改革,才终结了这两种生产关系。
不过,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时代,土地租佃制也发生过中断。前面说过,最典型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当时因为经历了长达数百年的战乱,人口锐减,出现了大量无主的荒地。这时候,土地租佃制和农业雇佣劳动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因为到处都是无主的荒地,劳动者完全可以自己去开荒种地,谁还会去向地主租种土地,也没有什么人会给地主去拉长工。正因为这样,在土地租佃制完全无法存在时,一方面,当时的统治者和门阀豪强们普遍恢复了奴隶制;另一方面,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提出了均田制。当然,这一时期出现的奴隶制和均田制都只不过是历史上的暂时现象,当社会经济进一步恢复和繁荣,当人口迅速繁殖并又恢复到地少人多的情况时,奴隶制和均田制又重新被土地租佃制和雇佣劳动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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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9-17 11:46:27
最后来说一说我国历史上的均田制

均田制是一种很特殊的生产关系。最初出现在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孝文帝时期,在隋初的隋文帝时也颁布过均田令。均田制最成熟、最有成效的是唐初李世民统治的贞观时期,对唐初的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起过很大的作用。
均田制出现的背景:经过东汉以后的数百年战乱,国内人口锐减(据史籍记载,唐初全国的户口只剩下了200万户),出现了大量无主的荒地,另一方面,社会上也出现大批在战乱中流离失所的流民。这一时期,自我国春秋以来已广泛盛行的土地租佃制已经无法维持。各地的地方门阀豪强为了维持其剥削地位,取得农业劳动者的剩余产品,就强制将战争中掳劫来的平民变成自己的奴隶,用强制的手段让这些奴隶为自己耕种土地,提供他们奢侈生活所需的资料。所以,这一时期又盛行起了奴隶制。
隋末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了门阀豪强势力。而唐初李世民的政策也是致力于打击门阀豪强势力,强化中央集权统治。
所以,唐初实行均田制对中央皇权有多方面的好处:首先是能够迅速恢复经济,将大量流民、大量战争以后裁撤的军队士兵,迅速地与可耕土地结合起来,迅速恢复生产,向中央王朝缴纳赋税,以满足中央王朝的需要;其次,是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大量到处流动的流民通过均田制定居下来,安居乐业,有利于统治者的管理;再次是严重打击门阀豪强势力,既然每个成年男子都可以从官府无偿得到土地,过安居乐业的日子,谁还甘心当门阀豪强的奴隶?自然纷纷反抗和出逃,更不会帮助豪强与官府对抗。自东汉以来兴盛一时,连中央政权都无法撼动的门阀势力至此消亡。
唐初实行的均田制,对唐朝前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农业、畜牧业时代,均田制毕竟不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关系,只能存在于某种特殊的历史时期,当均田制存在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均田制也就难以存在了。唐朝中期以后,经济的繁荣已经超过了以往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人口极大增加。由于均田制需要向每个新增的成年男子分配土地,战争时期留下来的无主荒地很快分配完毕,均田制难以为继,不得不改变赋税制度并允许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小农经济迅速出现两极分化,一部分小农因天灾人祸或经营不善,陷入贫困,不得不将土地出卖或抵押给别人;另一些农民则因收买他人的土地而致富。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和贫无立锥之地的贫农。于是,土地租佃制和农业雇佣劳动制重新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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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zf 发表于 2018-9-18 22:05:07
感谢楼上朋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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