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a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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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股份借壳上市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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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os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8-9-12 21:16:5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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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股份借壳上市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转自:并购重组研究院)

夏新电子在七八年前出的夏新手机那可是绝对流行和高端的产品,却在这短短几年中,“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幸好,手机业务在重组中保存下来,也算一脉尚存吧。

(一)交易结构
夏新电子其时经营已经停顿,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根据债权申报和资产评估的情况,管理人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的方案要点和主要内容是:
①将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用以偿还公司负债;

②同时,全体股东均让渡一定份额的股票用以支持重组,其中控股股东让渡其所持夏新电子股份的100%,中小股东让渡其所持夏新电子股份的10%,所让渡的股份共计209,672,203股。让渡的股份中的70,000,000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其余的139,672,203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③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明确了重组方为象屿集团,由重组方支付1亿元现金作为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并承诺以认购夏新电子向其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注入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优质资产。也就是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

(二)几点关注
1、夏新电子必须在2009年度产生盈利才能避免终止上市,而这唯一出路就是实施债务重组。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证监部门对破产重整收益确认的要求,上市公司只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换言之,《重整计划》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或已经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夏新电子才能“保壳”成功。

2、重组方受让了股东让渡的部分股份,并且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从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但如何申请要约豁免,以什么理由申请要约豁免。由于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中包括了发行股份以及股份让渡的事项,但司法裁定又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最终确定重组方以资产认购夏新电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受让夏新电子原有股东让渡的股份两个事项是《重整计划》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都是属于“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实际上是一个方案;该方案涉及的两个事项各自都由其权力部门进行了批准,即非公开发行由股东大会批准、股份让渡由出资人组会议批准;重组方承诺基于两个事项取得的股权锁定三年。因而可以适用《收购办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将两个事项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申请豁免。

3、破产重整对于借壳方来讲是一种轻装上阵的便利途径,这也成了上市公司清理成为净壳的一道工序,通过司法裁定的破产重组有如下优势:
①首先,破产重整可以经由司法途径清理上市公司债务,最大程度地减轻上市公司的负担。通行的做法是以上市公司的资产处置所得偿还公司全部负债。因需要重组的上市公司大都连年巨额亏损、积重难返,资产也大都质量很差、金额严重不实,此举一方面可以清理公司债务,同时还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如司法拍卖、变卖等)处理掉公司的劣质资产。债务清理可以使上市公司甩掉包袱,为后续重组创造条件;

②其次,很多破产重整案例中,使用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即股东全部或部分让渡其所持公司的股权,以换取公司更有利的重组条件。让渡出来的股权可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以提高其受偿率,亦可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以降低其重组成本。权益调整是多方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可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后续重组的条件;

③最后,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或有债务等陷阱。通过法定的债权申报期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受偿率(通常较低),即便上市公司存在或有负债陷阱,未来也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可有效保障重组方的利益。

4、在本案例中,重整计划中不仅将引入象屿集团作为重组方和注入不低于10亿元的优质资产等内容明确纳入其范畴,同时在资产重组方案中,继续细化《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通过明确定价依据和发行股份数量,注入资产规模等,将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落实到位。从实质内容上看,已经实现了重整和重组的一体化,但是在实践中,作为司法程序的重整和作为行政程序的重组如何衔接是一个尚待实践深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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