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城市更新中主要的行政行为
城市更新项目从申报立项、实施主体确认到开发建设,每一个阶段都不可避免会涉及审批、备案、清查等行政机关介入的行为,且在每个需要行政机关介入的环节,如行政机关缺位或违法行政,都可能侵犯相关主体的权益甚至产生行政纠纷。以下介绍城市更新项目中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旧屋村范围认定
1.旧屋村范围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
旧屋村指市政府1993年《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深规土规〔2018〕1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规定,区城市更新机构对旧屋村范围内的规划情况、征转地情况、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对旧屋村范围进行认定并核发旧屋村范围图。旧屋村认定是区城市更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旧屋村的情况进行确认,属于一项行政确认。
2. 违法行政及其救济方式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建筑物所在的土地作为城市更新中的合法用地,以此提高申报立项时的合法用地比例,这也是深圳市通过城市更新逐步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之一,所以旧屋村范围内的建筑物一般为无证或不具有合法产权的物业,但这类物业由于不具有合法产权,往往比红本物业的补偿标准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已出让或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如区城市更新局将该类已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用地纳入旧屋村范围,则可能因此影响业主的搬迁补偿权益。
行政复议:业主可在知道其国有土地及建筑物纳入旧屋村范围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城市更新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国有土地及建筑物纳入旧屋村范围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不服区政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批
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批的行为性质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市政府审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市规土委(未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市建环委(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审批,其中,未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审批权在强区放权后已经下放至各区政府及各区城市更新局审批。此外,深圳市各区陆续出台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大部分辖区都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可以合并申报,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审批,但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审批权仍然属于市建环委。
(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审批不是行政规划行为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从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类指导城市建设的规划蓝图,与法定图则分属不同层级的规划蓝图,但由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不是由行政机关主动编制入库,而是由权利主体申报确认的,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分类中的“行政规划”。
(2)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审批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审批未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出现过,而是政府规章《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中创设的审批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且不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权设立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该审批权属于一项行政许可,应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保证其合法性,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实施多年,政府未提请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审批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3)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批是行政批准行为
权利主体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以及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只有在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同意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列入更新单元,并确认申报的专项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上层规划,作出专项规划批复后,权利主体才有权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城市更新开发建设,因此,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批是一项行政批准行为,表现为政府同意权利主体申报的开发建设方案。
2.违法行政及其救济方式
《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线(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理要求。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不能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践中,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的审批主管部门将以上控制性区域纳入城市更新,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但这类违法行政行为更多的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因此在救济方式上,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引公共利益被侵犯而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的审批主管部门将控制性区域纳入城市更新,侵害了公共利益,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公民也可以通过向检察院举报或提供线索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
(三)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1.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的行政行为性质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规定,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的,区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区国土部门应当限期内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抄送城市更新办,同时形成《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和《建筑物信息图》等成果一并归档。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土地和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权属情况等进行现状确认,属于一项行政确认行为。
2.违法行政及其救济方式
国土部门一般通过国土地籍系统查询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等信息,实践中如国土部门未按照系统内信息进行核查或系统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业主的搬迁补偿权益受损,业主可以就错误认定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业主可在知道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向市规土委或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有误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国土部门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
1.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行为性质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规定,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实施主体应与区城市更新局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内容包括移交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成货币补偿、物业回迁等搬迁补偿义务,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资金监管等。原则上,实施监管协议是由区城市更新局和实施主体协商一致签订,但实践中,首先,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必须签订监管协议,没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权,另外,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已经明确协议中的资金监管、土地移交等主要内容,而能够供双方协商的空间实际不大,甚至连签约合同都是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格式文本。基于项目监管协议协商空间的局限性,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是一项典型的行政合同行为。
2.违法行政及其救济方式
如区城市更新局在履行实施监管协议的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如要求实施主体移交超过约定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未按约定回购产业用房等,侵犯实施主体的实际权益的,实施主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实践中,由于实施主体需要政府部门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开展城市更新项目,一般不会采用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追究违约责任:行政合同本质上属于契约行为,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行政机关追究违约责任。
行政复议:实施主体可在知道区城市更新局违反项目监管协议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城市更新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实施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区城市更新局违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实施主体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
(六)实施主体确认
1.实施主体确认的行政行为性质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通过作价入股、搬迁补偿、收购物业等方式形成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后,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审批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因此,实施主体确认即对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的形成以及项目实施权的确认,是一项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
2.违法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实施主体确认申请后应进行相关申请材料核查,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就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如区城市更新局未按规定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或未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或申请人对区城市更新局不予认定实施主体有异议,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认定实施主体的书面答复或逾期未作出认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城市更新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认定实施主体的书面答复或逾期未作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实施主体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