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检察院。
被告人张◑◑,曾用名张啟能,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年◑◑月25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年◑◑月7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年◑◑月18日被抓获,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周◑◑,女,◑◑◑◑年◑◑月1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周◑◑犯贩卖毒品罪,于◑◑◑◑年◑◑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张◑◑、周◑◑的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年◑◑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年◑◑月15日左右的一天,经事先电话联系后,指使被告人周◑◑至本市北大街18号禾嘉国际酒店式公寓1211房间内,向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5克。
被告人张◑◑还于◑◑◑◑年◑◑月间,在本市北大街18号禾嘉国际酒店式公寓3217、1213房间内,先后向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分别贩卖约10克、约10克、约30克,共计约50克。
◑◑◑◑年◑◑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后在本市北大街18号禾嘉国际酒店式公寓1213房间内查获其存放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7克。
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未到庭证人钱某某、朱某某、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的毒品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结伙及单独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结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本文书还有36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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