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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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公司并购,要遵循哪些流程?注意哪些细节?(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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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小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并购时,可通过现金支付、换股支付、承担债务(零成本收购)和债权支付等方式完成并购。

1

支付类型分析


(1)现金支付是并购交易中最简单的价款支付方式。

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旦收到对其所拥有的权益的现金,就不再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一切其他权利。现金支付的优点在于交易简单、迅速。但现金支付会造成优势企业短期内大笔现金支出,一旦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将对企业形成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有可能因现金流出量太大而造成经营上的困难;同时目标公司收到现金后,账面会出现一大笔投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税负。

(2)换股并购,即目标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折股比例,作为股金投入,从而成为并购后新公司股东的兼并方式。

换股并购可以使两家公司相互持股,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并购行为不涉及大量现金,避免了所得税支出。但换股并购方式将导致股权结构分散,可能会不利于企业的统一经营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以换股方式进行并购交易越来越多,其占总额的比重显著提高。

(3)零成本收购又称为债务承担,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优势企业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方式,实现零成本收购。

零成本收购的对象一般是净资产较低、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优势企业不必支付并购价款,但往往要承诺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和安置企业全部职工,这种情况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尤为常见。零成本收购的好处是为优势企业提供了低成本扩张的机会,优势企业通过注入资金、技术和新的管理方式,盘活一个效益差的企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常常制定一些优惠措施,以鼓励优势企业接收亏损企业、安置企业职工,因此,零成本收购还能额外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促进优势企业的经营发展。但是,零成本收购也有它的弊端:

  • 一是目标公司往往债务大于资产,其实际上已不是零成本,而是在接受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

  • 二是片面强调安置职工,结果造成人浮于事,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


(4)债权支付型,即优势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款。

这种操作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以资产抵冲债务。债权支付方式的优点是找到了一条很好的解决原并购双方债权债务的途径,把并购和清偿债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优势企业来讲,在回收账款的同时可以扩大企业资产的规模。另外,有些时候债务方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超过债务利息,对优势企业的发展是比较有利的。

2

中小企业并购中的支付方式

中小企业并购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几种方式组合使用。由于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到限制,能筹集到的资金有限,因此采用完全的现金支付方式应慎重考虑,但对换股支付等不立即支付现金的方式应多加利用。

换股并购即投资者不是以现金为媒介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而是增加发行本企业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股权式并购实际上也包括两种形式,即以股票购买资产和用股票交换股票。换股支付可以避免大量现金流出企业,这对筹集资金较难的中小企业特别重要。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并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由被并购企业转由被并购企业转移到了并购企业,使他们成为扩大了的企业的新股东。

目前我国很多处于发展中的企业,都希望通过并购实现快速扩张,但并购融资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换股的方式,就可以有效解决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换股并购对并购双方均有好处。在能给并购双方都带来并购利益,实现并购效应的情况下,两家企业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将更具有可行性。如果并购双方能把目标都放在并购后企业的长远发展上,从企业的壮大中分得长远利益,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处理并购后的管理问题,则可避免换股并购中的问题。

11  并购国有股权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作为国有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国有股权具有其特殊性,在设计国有股权的兼并收购上,相关行政规章中有诸多的限制和要求,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敝所参与多起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经验,在此就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作如下归纳总结:

1

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2

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以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但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一直备受争议,因为股权评估办法有多种,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多种不同的评估价格。实践中,国有资产评估多采用资产重置法进行,但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则被要求按照资产收益法进行评估。

3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产权交易的规则,产权转让必须公告20个工作日;转让方可以设置受让方的资质条件、竞价保证金等以保障国有产权交易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进行。

4

职工安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涉及职工安置的问题。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权转让方案和转让合同中也必须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5

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而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6

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

违反国有股权转让规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1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

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

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8

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笔者认为,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未经上述规定和程序转让国有股权,有损害国家利益之嫌,可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因此,遵守法律和行政规章对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才能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完成。

收购兼并在产业上一般分为纵向收购(产业链上下游)和横向收购(不同行业之间)两种。在纵向收购时,由于收购方对于本行业的相关情况及运作模式都有较充分的理解,且在行业发展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技术积累、营销渠道等方面有一定的资源储备,因此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把控并购时的重组风险;

而横向收购一般属于企业战略方面的重大调整,加上不具备纵向收购的行业优势,因此收购实施前的调研及相关资源(人员、资金、硬件、技术、渠道、制度、模式等)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了。这些前期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重组风险,使被收购企业能够平稳过渡并尽快实现当初收购时的战略目的。

12  收购前的调研
1

政策环境分析:重点分析行业政策的指引方向,当地政府对于被收购企业重组的态度及该行业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的政策走向趋势;

2

行业发展分析:重点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空间,市场容量及趋势,国际国内的标杆企业及其在行业内的地位;

3

重组对象分析:重点分析其各经营要素的优劣点,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重组双方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后能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以及相关运营方案;

4

收购行为可能对收购方带来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13  收购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业分析及收购对象确定以后,一般来说,或者签订意向性合作协议或者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进实质性重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收购方需要充分调查及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情况,主要包括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财务方面的债权债务及全面盘点的汇总情况、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状态情况、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含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及社保等方面),各种未执行完毕合同的执行程度及善后处理方式等。

在这里面,最需要加以**和重视的是那些没有在财务报表里反映出来的或有债务(主要是担保、保证等第三方协议类的经济行为,如果当事者刻意隐瞒,是很难查觉的),因此需要根据尽职调查汇总情况,加上重组工作小组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与职业律师和会计师一同协商,选择适当的风险规避方式,重组双方协商认可后写进到双方的正式重组合同中往(有时也可用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

14  实质性谈判

重组工作小组一般分为三大类来进行工作:

1

行政类:主要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人员及各种证照方面进行摸底核实;

2

财务类:主要对被收购企业的财务及经济合同情况进行摸底核实;

3

生产技术类:主要对被收购企业在生产方面的软硬件情况进行摸底核实。

以上三方面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汇总相关情况,就是一个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收购方决策层根据这份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统一意见后,与被收购方进行实质性谈判。

实质性谈判需要确定的就是:重组的方案、新老股东的责权、对价以及对价支付方式、新老交替后的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处理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这些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收律师拟定重组合同,双方办理相关确认手续使之合法生效。

15  重组实施

并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作协议后,就会进进到实质性的重组阶段。一般由重组工作小组先进到被重组单位主持相关工作,理顺各方关系,同时组建新的经营班子,这段时期我们通常称为过渡期。然后就是新的经营班子进场了解情况、拟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在重组小组的帮助下逐步开展实质性工作,这段时间通常称为磨合期。磨合期过后,重组工作小组逐渐退出被收购企业的日常管理,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完成本次重组事宜,企业开始由新的经营班子带领进进正常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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