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
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2)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3)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公务用车规定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2017年12月1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了规范。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3)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2.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
2011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对公务用车预算决算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五)因公出国(境)规定
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对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2.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4.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5.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7.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8.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六)会议费规定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遵照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4.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5.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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