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 发表于 2018-10-7 00:41 
你那些豆腐块对我来说没啥可看的,希望你直接亮出观点。
没有见到罗先生的回应。我只能假定罗先生同意:“商品使用价值”是交换的出发点。那么,怎样才能得到想要的但却是对方的“商品使用价值”?正当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自己用劳动去制造该“商品”或去寻找“无需付出劳动的天然事物”;二是用自己的某种劳动产品或拥有的“无需付出劳动的天然事物”通过与他人交换取得想要的“商品”或“无需付出劳动的天然事物”。不论自己制造、去寻找还是进行交换,为获得想要的“商品使用价值”,都必须付出劳动代价!没有罗先生的回应,我按我的承诺只好自言自语继续进行探讨:六、“商品相互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这是彼此独立的个人所参加的社会过程,但是他们只是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参加这个过程;他们互为对方的存在,是他们的商品的存在,因此,
他们实际上只是作为交换过程的有意识的承担者出现。”[13,30]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
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
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罗先生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