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先本后息法
借款人品质不错,能力略差,也能配合信用社工作,就因利息越累越多,陷入困境,越陷越深,不能自拔。调查认定后,应当对此采取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的方法。签定协议,分解归还。先收本金使之不再产生利息,从而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这样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个鼓励,对其还款能力是个帮助。给点时间与方法是能够还清不良贷款的。
二十二、保险受益清偿法
凡与信用社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动员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或其他品种的保险。谁都不愿意发生意外伤害,但又谁都无法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如车祸、工伤、自然灾害等。一旦事故发生,将会造成无法想象的损失,包括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而形成不良。如参加保险,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在提前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归还贷款。
二十三、担保责任追究法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本质意义在于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重视借款人而轻视担保人的现象较为严重,这是一个误区。贷款一旦形成不良,一定要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究。当借款人不足以归还贷款时,不能忽略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追究,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二十四、抵质押品处置法
抵押物品和质押物品,主要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价单证、机器设备等为主要内容的物品,作为贷款的保证物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些内容会不断地增加和变化。但要把握这些内容的核心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一定要大于贷款本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差数越大,贷款的安全性越高。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一定要及时按合法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品,确保贷款安全。
二十五、以物抵贷法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已走向下坡,无力以货币资金归还贷款。经深入调查确认后,要果断地采取措施,不可拖延时间,一旦拖延可能错过有效时机。应立即协商以借款人物品抵顶贷款本息问题。首先应考虑价值大的物品,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权或使用权,大宗的产品、商品、材料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办公设备、汽车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协商评估作价或由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抵顶贷款本息。
二十六、折扣法
当借款人面临多家债权人迅速以各种不同方式发起进攻时,已经出现其资产相继被抵顶债务。如不采取果断措施,将面临一无所有。使贷款受到的是全部损失,即使是法律手段也可能不及时。在这种背景下,应被迫考虑折扣法。以借款人尽可能多的物品,尽可能低的协商评估价格,先抵顶贷款本金,后抵顶贷款利息,能抵顶多少算多少。借款人提出的标准可能会高些或是抵顶贷款本息全部,僵持无果时,适当的退让,可能是明智的,最终的结果可能好些。
二十七、黑名单公示法
人是有尊严的,单位是有形象的,借款方也是如此,我们应尊重他们的尊严与形象。同时也必须强调尊严与形象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失去诚信必然失去尊严与形象。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且在多种努力无果的前提下,应当采取黑名单公示法。可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多方位周期性公示,施加社会影响,促其归还贷款。贷款本息还清时撤销公示。
二十八、限制法
贷款已超过合同规定的归还期限,多种方法、多种努力已经做到,只是结果不尽人意,这就应当考虑限制法。首先,在本系统停止各种方式的新增贷款。其次,函告本地区其他金融单位,请求对不讲诚信且贷款已经逾期的当事人不予贷款支持。然后函告本地区相关的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特别是党政机关、各种协会及相关组织引起关注并请求提供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方法。至少应取消各种荣誉称号、获奖资格等,促使贷款归还。
二十九、公证转执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减少了一些环节和费用,因此,工作实践中一些单位采取了办理公证以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方法。凡经办理公证的贷款出现不良,经信贷员或公证员催收无效后,可以直接转入执行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庭依法强行收回贷款。
三十、依法起诉法
能够在依法起诉前,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是最好的选择,既能节省时间,又能节约开支,还不伤害感情。但在以下情况下,应重点考虑依法起诉的方法:1、依法保护债权的时间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所有权进行抵押并登记的贷款逾期时间较长。3、借款人死亡或失踪。4、反复协商达不成一致。5、需冻结、查封、扣押债务人资产及相关物品时。6、恶意逃废债务。依法起诉相对于其他方法而言,应当是最后的方法,选择此方法要权衡利弊,把握时机,务求诉必胜、胜必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