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认识股份制?发展股份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十五大精神的继续和发展),我们来看一看十五大是怎样论述股份制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③]这一段话至少说明了以下三点意思:
第一,股份制是资本的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它本身不能说明是姓“资”还是姓“社”,姓“私”还是姓“公”。股份制,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相对于独资、合伙等形式而言的。企业的组建,可以是由一个人出资,也可以是由几个人出资,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社会资金的办法由众多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谁出资只能说明资金的组织形式,而说明不了经济关系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是私有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是利用股份制扩大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范围,为巩固资本的统治服务的。那是典型的私有制形式。但是也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就不能采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份制,换句话说,也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例如,国有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典型的就是各种集团公司),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它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企业的所有者由个别资本家变为多个资本家,并没有改变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在既有公有成分又有私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这种股份公司今后会越来越多),其性质就比较复杂,关键要看由谁控股。按照十五大的精神,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它不是私有制,因为公有股占主要地位;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含有私人资本,因而只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相应地,如果是外商、私营企业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即它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制。
第三,实行股份制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为什么要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呢?股份制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从十五大提出发展股份制,以及后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精神看,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两个。一是,股份制是集资的重要手段,我们通过股份制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因此,在改制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国有资本控制外资、民间资本的能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让外资、私营企业控制了国有企业,那么情况就反过来了,变成了扩大私人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国有资本就变成了外资、私企控制国民经济、发财致富的工具了。这种情景是与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目的相悖的。如果把这种设想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来,并普遍推广开来,甚至在理论上把外资、私企以股份公司形式控制和支配国有资本还称之为“新公有制企业”,那么国有经济就会失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就会丧失主体地位,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二是,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是“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了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巩固和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股份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了搞股份制而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能够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才能说是成功的。
笼统地不加分析地说股份制就是“新公有制企业”,这显然是同十五大精神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