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aby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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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私产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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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abygreen 发表于 2004-12-21 10:56: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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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私产了?”

张五常 经济解释三中关于私有产权结构中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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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让权 产权结构 经济解释 私有产权 张五常 企业 股份 私产 转让权

浅绿色~~青草香~~

沙发
leabai 发表于 2004-12-21 11:12:00

张先生这句话,从法理角度来说,是存在问题的:

1、“私产”,实际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而不仅仅是转让权。承认私人股份的同时,实际也就承认了私产。张先生实际并没有弄清“私产”,也许是在故意混淆概念。

2、两家国企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仍然不存在“私产”。问题的关键并非股份的转让权。

李志刚: leabai@126.com

藤椅
babygreen 发表于 2004-12-21 12:57:00

斑竹分析得好清楚

阅读 经济解释时 前几章还好 讲到产权结构和和约安排时 不知是张先生中文的表达问题还是我的水平有限 觉得有点拗口和晦涩呀

浅绿色~~青草香~~

板凳
nie 发表于 2004-12-21 23:41:00
我不太同意2楼的分析,这可能是经济学视角和法学视角的差别吧。在经济学看来,不可转让的产权一定不是真正的产权,好比农民手中的土地一样。可转让、可买卖是真正产权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可以证明,如果产权(不管何种权能)不能自由转让,那么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所以从这个功能上说产权是不完整的,非实际的。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报纸
leabai 发表于 2004-12-22 00:10:00

nie版主:

1、从法学角度来说,转让权应是四项权能中处置权的一种,实际也就你所说的经济学上的真正产权。但我们讨论的话题不能离开张先生的命题,即股份转让权与私产的关系,而不是激励作用等问题。

2、关于私产命题,实际上是所有权的性质问题(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里,可以说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里,对于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些也可以转让。股份转让权与私产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张先生的问题也恰恰在这里,他转移了方向,实际上犯的是逻辑学上偷换概念的错误(也即诡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2 0:14:08编辑过]

李志刚: leabai@126.com

地板
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12-22 20:49:00

法定产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有所不同,这是其一。

即使从法学角度来看,“转让权”也可以视作完整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可转让的产权一定是不完整的,但可以转让的产权并不一定完整。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7
leabai 发表于 2004-12-22 21:31:00

1、两位版主都违反了逻辑上的同一律。请注意,楼主问的是张五常的“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私产了?”。这是股份转让权与企业私产的关系问题,而非私产要件的完整性问题。

2、张三李四版主说,法定产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有所不同,那么请问你们所谓的经济学上的“私产”的定义是什么?按照张五常的逻辑,对于国有资产就成了:有转让权的是私产(不是国家财产),没有转让权的是公产(是国家财产),而不是私产了。那么,两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国有股转让),就完成了:公产就转为私产了。显然是错误的。

3、私产即是私人财产所有权,有转让权的是私产,没有转让权的同样还是私产。“属性”不等于“完整性”,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不能混为一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2 21:49:25编辑过]

李志刚: leabai@126.com

8
nie 发表于 2004-12-22 23:01:00

关于产权的问题,法学和经济学定义相差的确较大,至于张五常的观点,可能是说话不严谨吧,哈哈。

本版将于近期进行第四次制度高阶对话,主题是“什么是产权”,将邀请一位人大法学的同学参与,leebai版主有空的话,欢迎参加阿。具体时间还没定,最近忙于准备演讲,瞎忙。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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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4-12-22 23:21:00

哈哈,希望nie版主从人大法学院多请点同学来人大经济论坛,人大法学院的论坛还没有弄上来,“经济与法”版现在可是来者不拒啊!

非常赞同nie版主的想法,我也觉得非常有必要讨论一下“什么是产权”问题。有人认为,产权是指社会强制执行的对稀缺资源多种用途的选择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根据德姆塞茨的定义,产权是一组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参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各种说法的内涵和外延也不完全一样。从法学来说,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3 1:27:00编辑过]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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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 发表于 2005-1-13 03:16:00

请看《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纵论

亲爱的朋友:   您好! 所谓人人平等自由,如果仅仅从政治权利来做,已经过时很久了。而到了21世纪的今天,直接从社会经济本身去解决人类的平等自由问题,就更为可行。并且只有人类内部的问题,人类与人类之间的问题解决了,人类才能全力以赴去面对人与宇宙人与自然历史的问题。也直到此时,人类才是作为真正的人类而存在和创造自身的历史的——公有经济人权法案就是这一切的基础和起点 公有经济人权法案 第一项:划分各级各地公有资本及资源产权。 第二项:把所有对应公民看作其对应公有资本及资源平均平等的股东。 第三项:按股份制属性建筹对应公有资本法人,对其公有资本经营管理。 第四项:由对应人大主持其产生及换届。 第五项:对公有股权及其运作的特殊规定 。 第一款:公有股权,自公民出生之日,即无条件所有,随其死亡自然消失。任何人,机构,法律都不得剥夺任何人之公有股权,其本人也无权转让,买卖和传承,并且公有股权的控制权只能由其本人或其本人授权行使。 第二款:对无行为能力的弱智公民,植物人,及未成年人等,由其监护人接受其公有股权的收益,同时监护人必须保障被监护者得到其收益的充分利益。若其本人转为正常或满18周岁,则立刻拥有其公有股权的全部权利。 第三款:各级各地公有产权及其法人,是平等的经济与市场主体,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同时,个体公民是各级公有股权的兼有者,而各股权互相独立,互不关涉。 第四款:国家与政府税费收入的一部分,要无条件转为公有资本。其额度,由对应人大决定 第五款:公有股权无股市,但可以委托代理。 第六款:本法案原则上支持公有资本与法人的升级,但必须以市场经济的正常方式进行,而排除任何行政方式。 私人经济的活跃与活力,一方面源于生产力科技的“落后”,一方面源于其对立面:即“公人”主观能动性弱的缘故。但极端可以改变事物的面貌甚至本性。极端的落后,造就的并非是私人能动性,而是原始社会主义;而极端的发达,却必然要造就现代的社会主义;而另一方面,不极端的发达,即也是不极端的落后,却要造就到如今几千年的私人主观能动性混账史! 现今,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经济与生产自动化的影子,而另一方面,谁都又感觉可望而不可及。为什么?就在于如今人类经济格局的畸形:一方面,劳动力比自动化更加廉价;而另一方面:劳动力排斥自动化。但我们谁都清楚,没有什么比人更珍贵,也没有什么比自动化更能带来人类的解放。但为什么自动化不能普及人们不能得轻闲呢,恐怕我们只能得到一个极其模糊的答案。如果说资产者是自由的话,那么不自由的,就是那些不劳动就不能过活和致富的普通劳动者————是他们,这些干活人,牵制了自动化与人类解放的实现。当今人类社会这种尴尬的局面,并不是老早的问题,而是最近的,是人类科技生产力发展到今天的问题————人民公社时代的中国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如果存在,恐怕就好了——而今天,我们却现实地走到了这一步:自动化碰上了人权的牵制:是放弃自动化,还是放弃人权,恐怕两者都不可取。而问题却在所有制。我们赞同私有制,但不赞同绝对私有制;我们赞同公有制,但不赞同不公的公有制——而股份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二元所有制格局与结构,就是我们今天最好的选择。股份公有制,既要求股本的公有制性质,又要求公有资本与资源的股份制属性,这就是《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的特殊意义。那么《公有经济人权法案》与股份公有制又是如何促成自动化与人类解放的同时实现的呢?——资本与资源的股份公有制集中统一,一方面使大规模开发与采用自动化的局面形成;另一方面,每一位公民,都将享受到这种自动化所带来的‘利润’与‘轻闲’的‘人权’——“利润”,解决了每个人的经济问题;“轻闲”,使每一个人从传统劳动中解放出来;而“利润”与“轻闲”的共同作用,又将使新经济新生产新生活成为时代的必然。至于私人经济,则是一方面传统下去;一方面,在新公有经济的土壤上,诞生出新私人经济:也就是说,那时,每个人的公共股权与其服务于公有经济的劳动创新收入,将成为人们主要的私人经济——人人是公有经济天生的老板,人人又是自由劳动者——所谓不劳而获,过去曾是革命的弊病,而今天,则是人人都应享有的人权。同样,劳动过去是一种负担,而今天和未来,则绝对是一种享受和自由。一切得益于自动化,得益于《公有经济人权法案》所支撑起来的新人类经济局面。今天,所谓失业就业问题;所谓国企利益问题;所谓生产力提升及城乡整合问题;统统是扯淡——因为若人们还是在旧局面下挣扎,那么一切都是妄然!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对自然及生产科学适合,那么对社会科学也同样。人权的发展,不但求助于科技生产力,更要求助于人们的勇气,求助于人们的科学素养。在这方面,知识份子就担负了21世纪人类腾飞的领导重任;而至于勇气,则只能靠低层群众自已。如果说人民公社的失败是必然的,那么今天,《公有经济人权法案》对人类解放的意义就也是必然的——因为无论怎样,向更高处跨越的台阶已经奠定-------- 目前,虽然大批农民子女甚至中老年农民涌进城市与开发区,但仍有近三亿农民与世隔绝,农村城镇化进程缓慢,后劲不足,农业现代化特别是产业化无从下手——这看似简单明了的问题背后,其实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发展的大问题——走西方之路,显然不行,但维持原状,也不是办法。如何在21世纪走出一条阳光大道,就成为中华民族最紧迫的问题! 而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的出世,就是我们的太阳! 第一;他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无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从主体到客体;从国家级公有经济到乡镇级,《公有经济人权法案》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它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赋于每一位公民各级股权:从控制权到收益分红权;从天生所有到明确规定“以股份制属性建筹对应公有资本法人”。 第三;它所指明的股份公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它明确排除了政府所有制与私有化,排除了公共股权的买卖,转让和传承。 第四;它明确规定了各级各地公有产权及其法人是平等的经济与市场主体,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并排除以行政方式升级或合并的问题。 ```````````` 总之,《公有经济人权法案》是如此清晰而神奇地理顺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使公民一下子站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上。私有经济,国有经济,公有经济,社会福利保险保障,慈善事业,构成了公民五大经济防线。“私国公”三种所有制齐头发展,交相辉映,从而构成国民经济三大层次:第一层;国有经济,其直接或间接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层;各级各地公有经济,其天生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并且是每位公民的经济人权基础。第三层;私有经济,机动灵活可大可小,构成国民经济最活活的肌体。并且三种所有又可股份制融合,相得益彰。 这样,我们才最终走到农村,再重新审视三农问题。本标题之所以城社化而非城镇化,是因为城社化是以大学为蓝本,进行家庭化改造的杰作,它与全民教育与文化事业大发展相匹配,从而必将成为城镇化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有意城社化替代城镇化。《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的实施,必将使农民从经济政治到教育文化生活,都来一个大翻身。但倘若农民再以现前大散聚之村庄为据点疯狂构建新家园,那么后果可想而知。并且土地若不及时集中化产业化,后果同样严重——所以那时就必须同时进行城社化改造和农民以土地换股权的行动——只有这样,“三农”才算真正彻底革命;城乡也才会真正走向整合——土地的集中,将以乡镇级为单位进行而避免村级。国家,仍是土地的所有者。 当农民掌握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这些更高级的公共股权之后,可以想见,他们将以怎样的热情关注其股权与分红;将以怎样的热情与兴趣投入到更高级的国民经济与生产服务之中;将以怎样的热情与兴趣去改造自已的身心`````````《完》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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