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的劳动几乎不能产生价值,既便用于交换,对于整体的价值量并没有增加,只存在价值量的转移——既自由民的劳动产生的价值转移给了奴隶主。
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人生占有关系,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生产的财富,根本不存在任何对奴隶的支付费用。奴隶只有可能得到生存所需的口粮。
当用于交换时,只不过存在自由民的价值量通过交换转移到奴隶主手中。
而在特殊情况奴隶接近零的价值只能在奴隶主给奴隶吃的畜生一样的食物、衣物的这个成本限度之内,而且如果是奴隶的这些衣食是"自给自足的奴隶饲养系统"提供,那么微弱的价值也是没有的。
要形成价值必须与商品货币化流通化的劳动或者资本相交换。
如使用奴隶的工厂主,比使用雇佣工人的工厂主更有成本优势。由于支付了雇佣工人工资,使得自由工人存在劳动力交换,他们获得收入,也就得到了支付流通劳动力的能力(金钱),而奴隶得到价值的显然只能在衣食成本限度之内,如果是自给自足的奴隶饲养系统,显然支付衣食的成本根本就没有流通出去,是不能产生价值的。
而一定程度的自给自足庄园经济等是奴隶社会的普遍现像。
(以上括号前的文字为以前的观点,现在发现有错。奴隶的劳动应该完全不产生价值。
刚才认为“奴隶的劳动既便用于交换,也几乎不产生价值。”刚才认为产生的微弱的价值应该在衣食的成本限度之内。
仔佃想了一下,奴隶的劳动根本不可能产生价值,就算衣食成本不是“自给自足的饲养奴隶系统提供”,那也不过是价值量的转移。本身没有带来价值增量,只有这种“劳动流通形成资本”才可能产生价值,显然奴隶的劳动不可能形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