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虽然新三板持续低迷,但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劳燕分飞的意愿却居高不下。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券商收缩新三板业务:众所周知,部分券商因新三板业务亏损,不断收缩新三板战线,包括督导队伍;
企业看券商不顺眼:我们每年就是常规信息披露,还服务不到位。督导员换了一茬又一茬,越来越不专业,但督导费还不断涨价;
券商嫌弃企业:每天提心吊胆,说不定哪个企业又违规,我们受牵连。监管压力这么大,还不好好配合我们工作。
但更换主办券商,就像恋爱分手一样,最佳方式是友好和平分手。如果“来啊,互相伤害啊”,则对双方都不利。你说“你不给钱,不给你发公告”,他说:“你不让换,我不交督导费”。但按现有规则,挂牌公司想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所以,和谐社会以和为贵。
公司一旦有更换主办券商的想法,最恰当的方式应当与原主办券商“协商”解除督导协议,同时找好下一届承接主办券商,再启动审议流程,否则有可能导致公司摘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明确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股转公司系统终止其股票挂牌。
具体流程如下:
1、与原主办券商及承接主办券商协商一致
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并达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挂牌公司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达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
2、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的议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更换主办券商相关事宜。
3、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于更换主办券商的议案
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4、挂牌公司、(原、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股东大会召开后)
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
5、向股转公司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挂牌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
挂牌公司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其自挂牌以来的基本情况,介绍原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情况并作出评价,说明双方解除督导协议的原因和具体安排,评估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原主办券商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
原主办券商应在说明报告中简要介绍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情况,对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总结,说明挂牌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落实主办券商整改意见、缴纳持续督导费用等情况,说明双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原因,并作出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承接主办券商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说明报告。
承接主办券商应在说明报告中声明:本公司已对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以及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将自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责任主体:原主办券商递交报告
6、股转公司反馈意见
若无异议,出具《无异议函》
7、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解除协议、新签持续督导协议生效
8、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均应在上述协议生效的两个转让日内,分别按照公告模板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
【挂牌公司公告】: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
【券商公告】:原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公告
【券商公告】:新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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