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日期:2017年7月13日
目的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示范法》)旨在从法律上支持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国内使用和跨境使用。《示范法》适用于与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功能等同的电子可转让记录。可转让单证或票据是基于纸张的单证或票据,使持有人有权要求履行其中指明的义务并允许以转让单证或票据占有的方式转让这种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一般包括提单、汇票、本票和仓单。
何以相关?
可转让单证和票据是基本商业工具。提供电子形式的可转让单证和票据将大大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例如,提高传播速度和安全性,允许再利用数据,并通过"智能合同"实现某些交易的自动化。
电子可转让记录可能对于某些商业领域特别重要,如运输和物流业以及金融业("金融科技"),对于有意建立电子仓单市场以促进农民获得信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可能特别重要。
此外,电子可转让记录是可对贸易便利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无纸化贸易环境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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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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