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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