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基本矛盾的判断根本是错误的!
——读《反杜林论》札记
马克思在发现剩余价值理论以后,又进一步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就是:“即以生产的社会性、生产过程的日益社会化为一方,而以社会产品的私人占有形式为另一方这两者之间的矛盾”(《马克思传》海因里希等著)。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这一基本矛盾。
可是,深入阅读《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对有关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的分析,我们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的分析似乎有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很简单,就是马恩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似乎犯了极其简单的逻辑错误。那么,他们犯了什么样的简单的逻辑错误,从而得出了他们的似乎有问题的结论的呢?
我们可以逐步分析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三编《社会主义》第二节《理论》中的论述。首先,我们分析这一部分:
“那么,这种冲突表现在哪里呢?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之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主业工具一一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把这些分散的小的生产资料加以集中和扩大,把它们变成现代的强有力的生产杠杆,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承担者即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资产阶级怎样从15世纪起经过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这三个阶段历史地实现了这种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篇中已经作了详尽的阐述。但是,正如马克思在那里所证明的,资产阶级要是不把这些有限的生产资料从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的,即只能由一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就不能把它们变成强大的生产力。纺纱机、机械织机和蒸汽锤代替了纺车、手工织机和手工锻锤;需要成百上千的人进行协作的工厂代替了小作坊。同生产资料一样,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而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的产品。现在工厂所出产的纱、布、金属制品,都是许多工人的共同产品,都必须顺次经过他们的手,然后才变为成品。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能够说:这是我做的,这是我的产品”。
在这一部分中,恩格斯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那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呢?按照恩格斯的解释,就是“即只能由一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这个概念明确告诉我们,只要是大家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就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这个概念只强调生产资料的使用方式,而并没有谈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即是说,不论这个生产资料在谁手里,所有权属于谁,只要是大家共同使用的,那么,它既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请注意:说明清楚这一点,对我们的论述至关重要,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的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似乎并不妨碍大家、社会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因为资本家雇佣工人,本身就是在让所有权属于资本家私人所有的东西拿来为大家、为社会共同使用!
其次,在这段话中,恩格斯又谈到:“同生产资料一样,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而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的产品”。而对于什么是社会产品,尽管恩格斯并没有明确加以说明,但是按照恩格斯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社会产品,就是大家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即是说,是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个人生产出来的产品。社会生产出社会产品,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恩格斯在这里却没有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产品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这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因为不搞清这个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属于谁,就会在以后的论述中出现问题。而果真,在恩格斯以下的论述中,似乎就是因为恩格斯没有搞清或者说明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属于谁,而使他做出了似乎有问题的结论。
我们接着对恩格斯的论述进行分析,恩格斯以下的论述非常明显地让我们看出,他是不是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在中世纪得到发展的那种商品生产中,劳动产品应当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当时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因此,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即使利用过别人的帮助,这种帮助通常也是次要的,而且往往除工资以外还得到别的报酬:行会的学徒和帮工与其说是为了吃饭和挣钱而劳动,不如说是为了自己学成手艺当师傅而劳动。后来生产资料开始集中在大的作坊和手工工场中,开始变为真正社会的生产资料。但是,这些社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还像从前一样仍被当作个人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来处理。从前,劳动资料的占有者占有产品,因为这些产品通常是他自己的产品,别人的辅助劳动是一种例外,而现在,劳动资料的占有者还继续占有产品,虽然这些产品已经不是他的产品,而完全是别人劳动的产品了。这样,现在按社会方式生产的产品已经不归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占有,而是归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变成社会的了。但是,它们仍然服从于这样一种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是以个体的私人生产为前提,因而在这种形式下每个人都占有自己的产品并把这个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卖。生产方式虽然已经消灭了这一占有形式的前提,但是它仍然服从干这一占有形式。赋予新的生产方式以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一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新的生产方式越是在一切有决定意义的生产部门和一切在经济上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里占统治地位,并从而把个体生产排挤到无足轻重的残余地位,社会的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越加鲜明地表现出来。”
在这段话中,恩格斯对产品所有权做了一个基本的判断,这个判断不仅仅适用于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其实更适用于无产阶级,因为没有这个判断,恩格斯就无法证明,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资本家无偿剥夺了工人的劳动!这个判断,就是:(在中世纪得到发展的那种商品生产中,劳动产品应当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当时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因此,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
产品的所有权是以劳动为基础,英国思想家洛克在《ZF论》中进行了明确的论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李嘉图等人也承认这个观点的正确,即使是今天,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不会反对产品所有权以劳动为基础这个观点。
可是,对于这个判断,我们在使用它的时候,是不是要考虑它的前提,就是要看,这个劳动的所有权属于谁?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谁呢?经济学和科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结论的正确都要有其前提,它们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才具有正确性!一样,如果不对劳动的所有权、劳动资料的所有权进行分析,只看表面现象,我们就会得出非常错误的、片面的结论。打个比方,我们看到两个工人在盖房子,我们不对这两个人的劳动的所有权、这两个人使用的劳动资料的所有权进行分析,拿着“产品的所有权是以劳动为基础”就对我们看到的“两个工人在盖房子”这一现象做表面上地、笼统地判断,就认定,这两个工人建造的房子是他们自己的,这样的结论不是很不符合是事实吗?房子有可能是他们的,但是,很多场合下,房子不是他们的!因为这两个人的劳动的所有权、这两个人使用的劳动资料的所有权都不是他们的!
而恩格斯在运用他的“产品的所有权是以劳动为基础”这一判断时,似乎就是犯了我们以上所说的毛病,他不考虑劳动的人的劳动所有权属于谁,他简单地认为,谁付出劳动,劳动的所有权就是谁的;他也不分析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谁的,在他看来,似乎谁使用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就是谁的!因为,他说:“后来生产资料开始集中在大的作坊和手工工场中,开始变为真正社会的生产资料。但是,这些社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还像从前一样仍被当作个人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来处理。从前,劳动资料的占有者占有产品,因为这些产品通常是他自己的产品,别人的辅助劳动是一种例外,而现在,劳动资料的占有者还继续占有产品,虽然这些产品已经不是他的产品,而完全是别人劳动的产品了”。而当恩格斯说出这样的话的时候,他又似乎无视了他在这句话前说过的话:“在中世纪得到发展的那种商品生产中,劳动产品应当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当时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他应该仔细分析一下,为什么个体劳动者的产品“用不着他去占有,它(产品)自然属于他”,因为恩格斯自己的话已经解释了为什么个体劳动者的产品“用不着他去占有,它(产品)自然属于他”的根本原因,就是“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看,恩格斯自己不是说得很明白了吗?正是因为个体劳动者永远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拥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拥有自身的劳动所有权,正是因为个体劳动者拥有这些基本的所有权,因此,个体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才“用不着他去占有,它(产品)自然属于他”。看来,恩格斯是不考虑产品的属于谁是和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劳动的所有权的属于谁有密切关系的。这也是恩格斯出现逻辑错误的根本原因。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