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品本身的物质特点来看,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商品作为“有用物”只是以自身不同的特性满足主体(人)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商品其对于主体(人)的用途也不相同。从这个方面我们只能抽象出商品具有“差别性”这一属性,马克思将之定义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从不同商品的物质特性中,我们抽象不出任何具体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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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动辄哲学,怎么从商品的物质特性中,就找不到同一性了呢?
“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面包是使用物品,服装也是,桌子同样还是。这是建立在特殊使用价值基础上的一般的使用价值。任何具体的需要都是需要,前者是特殊,后者是一般。当然,这个一般还可以继续抽象。
你在这里还滥用了哲学的观念。作这哲学观念,世界上的确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但作为经济学观念,则不然。
如果有人认为马克思是以数量的多寡来决定劳动产品的“代表资格”,那是愚蠢的。因为包括劳动产品和自然物在内的商品根本不存在统一的计量单位(至少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我们不能说十辆汽车多于一亩田,因为计量单位的不同,数量上的比较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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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产品不是自然界供给的,而是工业生产出来的。如果产品的需要量超过自然界所提供的数量级,人们就得求助于工业生产。”贫困的哲学。23
虽然这是蒲鲁东的意思,但马克思并没有批判这种观点本身。请问,马克思是认同与否呢?
在确定的交换次数中,劳动产品和自然物的交换频度同样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相互比较的。这样我们终于解决了商品“代表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这个标准是客观的,而且也不是任何考察者的个人喜好所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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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马克思如下的话:
“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
“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
在《资本论》中,只有劳动力和某些情况下的货币才被马克思称为特殊商品。这里不包括土地。除此之外,皆是一般商品。土地,不过是“象”商品一样处理。如果不是这个意思,马克思应当说:土地这种“特殊商品”。
结论:一,商品的同一性是劳动产品,进一步地说是其中所凝结着的所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二,土地不是所谓特殊商品,更不是商品。它没有商品的属性。
顺便说一下我关于土地这个商品的观点:真正的商品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是一种劳动的结果,但这种结果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使这种土地能够得以顺利进行生产的那种现实状态。这种状态虽然后来是通过法律得以维持,但这种法律维持却是建立于所有者的努力的基础之上。显而易见,那种个人对自己人身以及其他劳动果实的权利,同样也是基于法律的保障。
而劳动力,也不是商品,特殊商品也不是。它并不具备作为商品的最一般的条件。想一想,劳动力是劳动的产品吗——如果我们从马克思所指出的它的价值来源考虑的话?当然,还有其他原因,这里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