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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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有关法律文件梳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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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1-3 19:02:0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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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6月底,全国共设37家区域性股权市场。

共有挂牌企业两万余家,其中大部分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七千余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八千余亿元,其中股权质押融资约占1/3。

虽然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占比大,但是各地股转中心开展股权质押业务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有关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挂牌企业股权质权的设立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使合同生效;

二是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系统并未纳入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法为挂牌企业办理出质登记,挂牌企业只能选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中,股权质押实际上是对企业借款的一种增信担保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所以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通过上述介绍,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但是这个时候股权质押并没有设立,股权质权的设立还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手续。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已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和股权质押的设立虽有联系,但却大不相同,二者从性质上具有本质的区别。

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合同成立即为合同生效;而股权质押权属于一种物权行为,适用于《物权法》,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股权的质押必须要到相关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才能设立。

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权设定的起因,股权质押设定是质押合同生效的结果。因此在重庆股转中心进行登记的股权质权并不能直接取得相应的物权效力。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们可以知道股东名册是内部效应,工商登记时对抗第三人效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有关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包括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我们可以知道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应被工商登记并公示,但股份有限公司只登记发起人股东。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也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依据该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使被登记在工商信息中,其股东变更登记也不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该条例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即使转让了股份,其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也不会变更。公司成立后股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工商管理机构失去了对于该部分股份的管控。工商登记信息与公司股东信息不匹配成为常态。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能够掌握挂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托管股份变动及质押信息,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股东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情况,不能掌握挂牌企业股权质押信息,极易发生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已在工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但仍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其股权的情况。

或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了股权质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到工商办理登记,导致股权质押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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