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从中观视角看,金融体系关联度和复杂性增加,金融监管尚存一定空白和不足,影子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亟待加强。
报告将金控分为两大类,其中,蚂蚁金服、腾讯以及京东都涵盖其中。同时,报告对金控提出七大风险和七大监管方向。
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控风险隐患较大,监管重点关注此类金控公司。
对于今年实施的金控模拟监管试点。央行办公厅主任、金融稳定局局长周学东介绍,分别从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几种类型的金控中选择的代表性企业,分别是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主要希望通过积累经验,完善监管办法。模拟监管也是因为金控类型较多,用传统的监管办法无法覆盖,所以一边制定监管办法,一边选择不同的类型试验,使得都能覆盖到。否则只能适合传统,对新金融适应不了。
央行相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金控监管办法正在履行上报的程序,具体的时间表目前还说不好,力争明年上半年出台。
金控公司明确
报告指出,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5种: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3.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七大风险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优化非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配置,促进服务业发展,还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相互认知和理解。但其中,一些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包括七大风险。
盲目介入金融业。部分非金融企业并不熟悉金融业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但却同时持有银行、保险、基金、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借此获取大量资金,一部分变相转为放大资本金,另一部分通过关联交易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海外扩张需要。
虚假出资。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或者利用分业监管的缝隙,操控壳公司进行循环注资,或者借助外部融资,短短几年内总资产翻了上百倍。虚假出资情况下,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资本约束严重弱化。
集团运作。一些企业通过集团式运作,使旗下各公司能够涉足更为广泛的领域,复杂架构也不易被外界看懂,并通过各种整合,更多地利用了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其中不乏违法违规操作。
隐匿架构。部分非金融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代持等手段,尽可能隐藏受益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即使存在虚假出资和不当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
逃避监管。一些民营企业集团在海外宣称拥有金融全牌照,但由于其隐匿了所有权架构,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此类金融控股公司资金运作能力很强,在国内又得以逃避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此产生政策套利问题。
关联交易。一些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股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套取巨额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急剧扩张。借助以上手段,一些企业集团已经实现了惊人的扩张速度与规模,除此之外,还利用创投、上市等实现更为快速的扩张。其中,少数企业为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向境外快速扩张,实现资产转移。从外汇资金来源看,是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二是利用国内上市和收购兼并,套现和转移资金;三是利用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便利,进行内保外贷。
通过上述手段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成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具有急性病特征的问题,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监管盲点,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还在积累和显现,迫切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出台监管规则,将金融控股公司纳人监管。
七大监管思路
报告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可考虑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并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其中包括七大思路。
明确市场准入监管。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将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控"“金融控股"等字样。
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防范资本重复使用,导致出现子公司资本充足但集团资本不充足问题,应着眼于集团总体、从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三个层面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有资本补充义务。当所控股金融机构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时,金融控股公司应承担注资责任,一方面可以保护所控股金融机构、保护其他债权人,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事前约束的作用。
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为严格控制债务风险,防止高杠杆投资,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应当保持在合理比率之内。同时,资本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能以债务资金、理财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控股金融控股公司,严禁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行为,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严格股权结构管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明晰禁止性条件,如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严重逃废债务、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主体,禁止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
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际控制权、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利益输送等问题,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如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简化金融控股集团的法人层级,促进股权结构简洁、清晰和透明。加强对交叉持股、反向持股监管。
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等,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确定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统筹管理集团的对外授信。此外,完善风险 “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予以规范。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集团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不能规避监管或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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