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性问题
合伙人或股东过多,会影响公司本部决策,也会造成本部利益分配出现混乱,影响创始股东的积极性,还会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对股东人数限制的约束,因此,需要组建一个联合投资公司,把跟投人员装入该公司,由公司高管作为发起人,由员工个人将本人注册资本及投资额转入新成立的联合投资公司账户,注册资本金满足注册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即可。
如果既有总部、也有区域公司进行跟投,一般需要在总部所在地成立联合投资公司,同时,在区域所在地成立联合投资公司。
2
投资风险规避问题
投资都会有风险。员工会担心投资带来风险,导致自身本金受到影响,以至于不愿意参与跟投。
为打消员工的顾虑,公司可考虑成立一个基金会或引入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会对投资进行劣后管理。有些公司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对员工投资进行劣后级担保。当出现亏损时,公司以所持股份优先承担亏损。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亏损,先亏损大股东的资金,在大股东的资金完全亏损后,再考虑跟投人员,跟投人员的亏损还可以由基金机构进行担保。
这样可以完全解除员工对亏损的顾虑。
3
尾货问题
有些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尤其是还有尾货处理需要很长时间,导致员工所投资金最后会被“尾货占压”。基于此,公司可以考虑将尾货折价,由大股东回购后,将利润分配给跟投员工。
4
创新与冒险问题
由于大部分员工(包括部分管理干部)缺乏抗风险能力,在引入跟投机制后,员工可能不敢冒险、不敢创新,过于谨慎,以至于妨碍公司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在重大的投资决策上果敢坚定,不需要过多征求跟投人员意见,保持原有决策风格和决策方式,提高决策的效率。
5
员工异动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可能出现离职、岗位变动、跨区域流动等情况。在出现这些现象时,公司对于员工股份的变动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于离职员工,公司需要将其股份收回;
对于岗位变动员工,其跟投比例可保持不变;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继任投资人也要按照最低投资额要求进行跟投。
作者:刘学元,北大纵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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