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方,也是人。
这个人,可以作为生产组织者付出劳动,1+1>2。>2的部分就有一大块是他创造出的财富。
这个人,也可以作为资本的化身来以出资行为要求利益。
我认为,市场调研、生产组织、销售组织、企业组织这些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是具体的管理劳动。获取资本的过程也是创造价值的,是组织社会资源的过程。但是出资行为是不创造价值的。由出资而要求利益就是资方作为资本化身的行为。
所以,我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金国有,剔除出资行为的得利。同时承认“企业家”的劳动,可以让企业家获得远大于普通工人的收入(当然,也要用税收收回一大块)。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承认人家的劳动价值,才能阻止人家夺取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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