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个部落为例。这个部落若想获得满足,就必须作此努力。它可以对另一个部落说:“请为我作此努力,我们将为你们作彼努力。”如果另外那个部落处境优越,有能力利用更多的无偿自然资源,双方就能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后一个部落需要付出的努力等于8,前一个部落需要付出的努力等于12;这就是说,对于前一个部落来说,节省的努力等于4。可是,为了进行交换,需要支付运输和中介人的酬金等等,这些支出当然要加在8上。只要交换的花费小于4,交换就能持续进行下去;一旦达到4,交换就会停止。法律无需对此作出规定,因为,如果法律在达到这个水平前进行干预,就会因妨碍节省努力而造成损害,如果法律在达到这个水平之后进行干预,那就是多此一举,犹如禁止中午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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