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同一性和共性。我在主贴里已有说明,这里再强调一下。形式上的“同一性”就是“共性”,二者是一个意思,内容上的“同一性”则不是“共性”。为了说明这种差别,我将我的理解表述如下:所谓共性,就是一类事物(或过程)的共同属性;所谓内容上的“同一性”,就是一类事物(或过程)与另一类事物(或过程)具有同一性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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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是劳动商品的共性,但不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劳动商品是商品的一部分,一个子集,虽然是最大的一个子集。”我已经说的很清楚,劳动不是商品的“共性”,而是劳动产品在来源上的“同一性”。关于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关系,我已专帖回复过,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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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回我贴,也得说几句.以免谬种流传(当然,这话有些夸张).
第2点中的关于同一性的的最后一句话及第三6点的例子,你学的哲学是这么告诉你的吗?
在辩证法中,所谓同一性是指矛盾的同一性,它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隔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体现对立面之间互相吸引的一种趋势.同一是一种联系,但不是任何联系都可称为矛盾的同一性.虽然在有些场合同一性就是指共性.但是不要忘记,你这是在谈哲学呢.除非你事先作出某些声明,并指出限制条件.
性质同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而属性则是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所以你的那两个所谓的定义不过是用不同的叙述方式说了同一个东西.
关于你的6的例子.不知道你是否还记得辩证法中关于原因和结果的观点.劳动与劳动产品是对立的双方吗?
你说你的贴子都是经过认真思考的.如果果然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不得不怀疑:或者你为了辩护而宁可歪曲辩证法.或者你的认识仅及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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