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政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新规细化了哪些退市情形
上交所
上交所方面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在退市新规中,明确了这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此类情形的规范逻辑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第二,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第三,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深交所
深交所方面:区分IPO造假、重组上市造假、年度报告造假、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个别上市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之上的,《实施办法》明确将其纳入重大违法情形,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一是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市场“正本清源”;二是提高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 上交所
上交所表示退市新规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确。
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退市改革方案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
深交所
深交所方面:首先是切实提高退市效率,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其次是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坚决对欺诈行为“零容忍”,公司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
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延伸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退市依据牢靠,各类行政机关是依法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证券市场等领域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判断和认定上市公司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实施办法》以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即确保违法事实清楚、退市依据明确。
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新老划断的安排
上交所
上交所为保障新规平稳实施,在新老规则衔接上作了比较具体的安排:
一、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这一安排,与证监会《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主要是考虑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时,即可能对公司的上市地位产生重大影响,以此适用新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退市新规的规范逻辑,也是从严治市、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例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利润退市指标,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则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又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资产退市指标,在2017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也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
四、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深交所
《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以近期个别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为例,区分退市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不同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公司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如果依据新规公司股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不再重复设置三十个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可恢复正常交易。
深交所后续强化退市监管力度:有一家退一家!
此外,1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称,正式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公告中,深交所对长生生物退市明确了4大事项: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涉及“五大安全”重大违法行为、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长生生物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退市机制。
与此同时,*ST长生也于16日晚间发布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因长春长生的违法行为,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11月19日(周一)上午开市起停牌。
投资者保护亟待完善
退市新规的严厉程度大大超出市场想象,被称“史上最严”退市新规。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从严、重新上市从严,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契合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对投资者而言,如果遭遇上市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市而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应的保护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行对退市公司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在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退市机制,且上市公司退市逐渐实现常态化后,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显然不应再拖后腿。虽然股市投资奉行“买者自负”原则,但投资者不应承担因上市公司自身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
目前,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投资者只能因其虚假陈述提起诉讼,仅仅包含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诸如涉及“五大安全”的违法行为,或是因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而退市的,投资者往往会遭遇欲诉无门的尴尬,更谈不上利益保护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欺诈发行有券商的先行赔付制度,但在投资者保护上也无法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全覆盖与投资者亏损金额的全覆盖。而像*ST长生退市,此前该公司已遭遇91亿元巨额罚没款,“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又怎么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呢?
因此,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短板应及时补上。比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当初是基于防范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而设立,由于其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可以将其用于因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上。如果退市公司无法补偿其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者的亏损金额、持股期限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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