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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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吉林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1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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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1-27 19:59:0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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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

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辅导工作质量,规范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或称“拟上市公司”)开展的辅导工作,为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以及吉林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辅导机构、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辅导工作职责,对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拟上市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会计行为、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四条  拟上市公司应向辅导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辅导工作。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自觉接受辅导,积极配合辅导工作。

第五条  辅导监管是对辅导机构、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辅导过程中是否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地履行辅导职责,拟上市公司是否达到辅导目的等情况进行监管。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辅导过程监管、辅导验收和持续监管。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六条  辅导机构应在与拟上市公司签署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我局对辅导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辅导机构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八条  辅导备案材料齐备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辅导机构出具辅导备案函。

第九条自我局出具辅导备案函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在公司网站披露以下内容:

(一)辅导项目在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时间;

(二)辅导企业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上述材料在披露时应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及电子版(PDF扫描件)同时报送我局,我局将在官网予以披露。

第十条  辅导备案完成后,我局将约谈辅导机构、拟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了解项目情况及重点关注问题,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督促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章  辅导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辅导期自辅导备案日开始,至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日结束。辅导备案日至辅导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日的期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辅导机构应当成立辅导工作组具体负责辅导工作,辅导工作组成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数不少于4人,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并由1名保荐代表人担任辅导组组长,负责拟定辅导方案、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分工、组织开展辅导工作、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系、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等事项。辅导工作组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开展现场辅导工作。

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如实反映辅导工作过程。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应针对拟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辅导期限、辅导工作重点等。完成辅导备案后,辅导机构应至少每3个月报送一期辅导进展工作报告,辅导机构提交的辅导进展工作报告原则上不少于2期。

辅导进展工作报告应在辅导机构网站和我局网站披露。

第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对拟上市公司开展集中授课,并组织辅导考试(书面闭卷考试)。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20小时,次数不少于5次。组织辅导考试应提前告知我局,我局可派员进行现场走访或督导。

辅导机构应确保辅导授课及辅导考试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在开展集中授课、实施辅导考试时,应设置席卡并同步全程摄像。辅导影像资料应以光盘形式保存,与授课讲义、考勤记录、考试试题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辅导期间,拟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辅导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一)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拟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发生变化的;

(三)拟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发生变化的;

(四)拟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拟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六)拟上市公司受到媒体质疑、重大信访投诉的;

(七)其他可能对拟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辅导期间,辅导人员发生变更的,辅导机构应于辅导人员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

辅导期间,拟上市公司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辅导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情况。

第十七条  辅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辅导备案自动终止:

(一)辅导机构超过6个月未提交辅导进展工作报告的;

(二)拟上市公司变更辅导机构的。原辅导机构应在双方终止辅导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披露拟上市公司终止辅导工作的公告,并向我局报送解除辅导的协议。变更后的辅导机构应按本指引规定重新办理辅导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我局对拟上市公司建立辅导工作档案,及时归档辅导备案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辅导期间,我局将通过审阅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电话问询、约见谈话、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辅导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辅导工作实施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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