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行人对合作风场构成共同控制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第二条规定: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第五条规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第六条规定: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第九条规定: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对应该准则:
①根据发行人与内蒙古风力发电合作方的合作协议或入股协议,被投资单位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人,发行人委派3人,合作方委派2人,董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发行人委派的董事未达到2/3。发行人与内蒙古风力发电合作方之间,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发行人与合作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②根据发行人与大庆项目公司合作方的合作协议或入股协议,关键管理人员任命、重大交易须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成员5人,发行人委派3人,合作方委派2人,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发行人与大庆项目公司合作方之间,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发行人与合作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③根据发行人与新疆万邦合作方的合作协议或入股协议,被投资单位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人,发行人委派3人,合作方委派2人,董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发行人委派的董事未达到2/3。发行人与新疆万邦合作方之间,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发行人与合作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④根据发行人与扶余项目公司合作方的合作协议或入股协议,被投资单位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人,发行人委派2人,合作方委派1人,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股东会委派或更换董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发行人与扶余项目公司合作方之间,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发行人与合作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此外,发行人入股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法律形式为企业,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综上,上述被投资单位为发行人的合营企业,符合合营安排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发行人对合作风场按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①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应该准则,发行人应对上述被投资单位(合营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
A.投资方对合营企业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B.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C.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D.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E.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F.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情况
A.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合作风场合营企业的具体会计计量过程
B.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合作风场权益法核算确认损益情况
发行人自入股合作风场后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各期按照合作风场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投资收益。涉及发行人向合作风场曾销售风机产生顺流交易的,对原抵销的未实现利润予以转回。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在合作风场按股比计算的损益超过协议约定的固定回报金额,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按固定回报金额确认投资收益。
内蒙风力发电确认损益情况如下:
大庆项目公司确认损益情况如下:
新疆万邦确认投资收益情况如下:
扶余项目公司2017年确认投资收益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扶余项目公司的合作安排,发行人自入股后到回购日期间实际所享有的收益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固定回报。发行人在扶余项目公司按股比计算的损益超过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回报金额,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因此按固定回报金额确认投资收益。
(5)合营、联营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15-2017年度,发行人根据合营、联营方当期净利润及对应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考虑发行人与合营、联营方的顺(逆)流交易影响,具体计量情况如下:
(6)报告期各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的过程,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各合营、联营方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及经营状况,结合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分析如下:
1)GWPL、MW EP Renewables International Ltd、MW Wind Power OOD 及内蒙设备:报告期前因持续亏损导致账面已资不抵债,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已减记为零;
2)湖南东元、基金叁号:因发行人尚未出资,其中湖南东元正在注销过程,基金叁号尚未正式建账,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为0;
3)华能明阳、广东华迪、明物新源及东方盛世:因尚未正式开展业务,导致筹备期间产生亏损,发行人预期上述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未计提减值准备;
4)大唐恭城、大庆项目公司、新疆万邦、扶余项目公司、中核河南、开物昌盛、格尔木明阳、粤财租赁:报告期内处于正常运营中,利润情况良好,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未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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