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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与公司治理] 资产交易中签署《意向户》必要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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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冰商业财税律师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2-6 11:46:1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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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飞速发展,人们消费习惯的变换,企业经营环境亦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为了适应日益加快变化的节奏,调整具体战略目标,协调有效经济资源,剥离优良资产进行整合以增加企业竞争力和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在商业事务运营过程中,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资产并购,股权收购、并购的资产整合实物越来愈频发。


而在资产处置,资产并购,股权收购的实践操作中,企业家往往顾忌熟人面子,朋友介绍,以后要在“一个锅里吃饭”,成为战略伙伴等诸多因素,不重视《资产(股权)收购、并购意向书》的签署,大多情形就是直接签署《收购协议(合同)》,这种做法看似省却了“资产处置,资产、股权并购”的审慎性法务调查,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合作伙伴的认同,但是往往也就是未经签署《意向书》未定战略方向,未进行审慎性调查造成双方不满对簿法庭,或者因资产、股权的存在权利瑕疵、价值瑕疵而遭受不应该的、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无论是资产处置,资产、股权并(收)购,企业高管必须认识到一个大方向的“路线图”是必不可少的。
而《意向书》就是这个“路线图”
签署《意向书》有其以下优点:
1;提高资产交易的严肃性。资产交易往往具有信息不完全对称,交易金额大的特点,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
2;利于双方按照“既定”的大方向明确目标,积极协作,认真配合。
3;有利于双方做好统筹安排,协调各方有效进行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的完成
4;有效的防止恶意磋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另外,《意向书》签署后,能使对方尽力的配合接下进行的审慎性调查,以客观,真实,合法,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完成资产交易。


作者简介:(陈冰律师系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中国税务师、会计师资格,曾在税务系统供职多年,历任税务管理员,区税务稽查局副局长等职熟悉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商事财税法务、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经验。
陈冰律师具有尖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商业直觉力,一直致力于将专业的知识技能聚焦客户的需求,为所服务企业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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