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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H675047836 发表于 2009-6-19 01:18
没必要吧,这么写。版主这么写,我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可能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展示自己,以便结实更多的人。但酒香不怕巷子深,如果版主确为大牛之人,口口相传,慕名结交或意气相投的人自然会主动联系您,所以我认为这样的文字或者说这样的表现方式,实在是。。。 其二可能就是想自夸一下,宪法保护公民自夸的权利,同时宪法也保护公民恶心的权利。 不要這麽說,人家心中會不好受滴——雖然你說得我一萬分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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