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论的再讨论
今天时间不充足,先把凌晨4点到6点想到的主要要点列在下边:
我们仍然坚持价值两段论的定义,不过我不再分社会内的客观和社会外的客观,统一为“客观”。为了达到这个统一必须不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羁绊,经过反复考虑决定在下面更正式标准的讨论中扬弃马克思这个提法,原因以及合理性见上次讨论以及下面的继续。(说明,或许真正的实际情况并不简简单单是两段价值的相加,更现实的理解是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是根本融合的,就像手工对资源劳作生产产品的过程,你很难说新产品的价值是怎么生成的?不过我们用理论来描述现实世界,就是简而化之帮助理解但又能说明思考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于是会具有一些本质特征)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劳动”是个十分抽象的概念,例如,“动手去搬一个石头”是“劳动”的一个具体实现。而且“劳动”是人区别动物的本质特征,不管是不是唯一,这里我们给出“劳动”的定义是使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所有本质特征的集合。那么对于“人”参与经济活动,我们需要怎么定义他的价值呢?同样的方法,人的客观价值就是其作为“动物人”的客观价值V_H Obj,这个用这样的方式理解:就像我们看猩猩一样,外星人站在我们的角度看我们站在猩猩的角度上,而且外星人不需要我们意义上的“劳动”,他们可以用他们自己的方式得到他们所需。人的主观价值就是V_H Sub,我们赋予“劳动”的信用价值,也即我们认为它有多么有用,关于这个信用价值可以用一个相当合理而已经广为人们所接受的名词表示------“劳动力”。于是在我给出的意义之上,“社会人”才是一个完整的商品,“劳动力”是这个商品的一部分,即“社会人”=“动物人”+“劳动力”。“资源”概念的解释:资源就是不管我们能不能进化成人类,都存在于地球上的东西,但是这个东西是因为我们作为人的存在才成为“资源”的,也就是说它们也是具有两部分的价值。
其次,我们来考虑价值创造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过程能够进行是因为我们相信该过程能够使价值有增加(公式)。简单起见先讨论的价值创造过程是从最原始的创造过程开始------人类摘野果子(捕野兽)。野果子作为资源(我们这里用“资源”,不用“资本”,一是因为暂时免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二是资本的定义本就不那么清楚),它是独立于人类社会之外客观的一部分。于是创造过程前,价值总量是参与人的价值和“挂在树上的野果子”的价值之和,创造过程之后呢,价值总量是参与人的客观价值、”放在人类家里的果子“的价值这和。这个过程能进行,就是因为我们觉得得到“放在家里的果子”产生的价值比过程进行前更高。注意到,过程前后人的客观价值都有,主观价值即“劳动力”消失,于是应该有“放在家里的野果子”的价值比“劳动力”+“挂在树上的野果子”的价值更大V_P > V_H Sub + V_E。“野果子”还是“野果子”,但是我们又赋予了它新的主观价值V_P Sub,价值之差就体现在“野果子”的定语上。再次我们讨论一下一般教科书上简单生产方式价值创造的过程即由资源所做的第一步生产,分析所谓“剩余价值”并指出我所理解的“剩余价值”跟马克思定义的不一样(准确讲,是其一部分),这个比较复杂了,必须用公式说明得好。其实并不难,只是写起来麻烦,仔细想想就知道剩余价值是“前后价值之差”中“劳动力”所占有的部分V_S=(V_P -- V_H Sub -- V_E) × V_H Sub / (V_H Sub + V_E),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就是第一个小括号里面的部分。有必要的话再扣除生产组织者(这里没有用资本家一词,原因同上)的价值投入V_B=V_B Obj + V_B Sub其主观价值部分。V_S=(V_P -- V_H Sub -- V_E -- V_B Sub) × V_H Sub / (V_H Sub + V_E + V_B Sub),这是更严格的计算,第一个小括号里面的部分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注意到,对于更一般的生产过程我们仍然可以对投入的中间品做价值区分,层层分解下去,最终都能分解成劳动力和资源的基本型,于是可以计算从初级投入品到最终产品的剩余价值总和,单单计算一个生产过程的话,就把投入的中间产品当成资源即可。
再次,分析价值到价格(这里的“价格”还没有与货币相连,我们仅仅是赋予成交点一个特殊名称,下同)的过程。
1. 实际上,我们每个人赋予每件商品的信用价值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同一件商品,因为主观价值的差异造成其总价值的差异。另外,每个人可以接受的商品的价值通常情况下不会是确定的。我们用一个特殊单位来计量价值量“Value”,“Value”前面的数值表示具体价值量的大小。这里很需要解释一下这个“Value”,准确的讲,它是用来描述促使人类生存发展基本需要的,很容易想到它十分类似一般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的“效用”,但书中并没有给它计量,而是忽略它与“价格”的本质关系,将其数量化问题诉诸于以货币为单位的“价格”。具体而言,“value”的现实意义是使人类生存及发展的能量与动力的综合,比如开心、幸福、体能充足等等就是具有正“Value”意义的东西。接着我们来推出这里的“需求定律”,外加一个“供给定律”,并阐明它们与“价格理论”体系下的区别。因我们定义的“Value”,“需求定律”确定要有效就一定是在消费商品端,当商品的“Value”降低就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了,当然要增加“数量上的需求”;类似“供给定律”就在生产要素端,当要素的“Value”增加更能满足人的需要了,当然会增加劳动力以及资源的投入。价格理论体系中是以货币单位来计量的,要有同样的规律当然就要求价格同“Value”用来度量价值的时候同方向同性质的变化。
2.于是一个很直观的想法是“社会人”可接受的商品价值是个区间(我还考虑了多维的情况,留待以后数学严格化了)。在市场当中,如果假设参与商品交换的社会人是自私的即总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则有当商品的供给方的价值区间(一个端点是 无穷大 )同商品需求方的价值区间(一个端点是 0 )有交集,交易就会发生,发生的点就是“价格”;如果假设参与商品交换的社会人是理性的则有当商品的供给方的价值区间(有界闭区间)同商品需求方的价值区间(有界闭区间)有交集,交易就会发生,发生的点就是“价格”;如果假设参与商品交换的供给方是自私的即总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需求方是理性的,则有当商品的供给方的价值区间(一个端点是 无穷大 )同商品需求方的价值区间(有界闭区间,另外端点未必是 0 )有交集,交易就会发生,发生的点就是“价格”;如果假设参与商品交换的供给方是理性的需求方是自私的即总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则有当商品的供给方的价值区间(有界闭区间)同商品需求方的价值区间(另外端点是 0 )有交集,交易就会发生,发生的点就是“价格”。于是我所理解的西方经济学的两个假设,理性人和最大化自己利益是不相容的。当然,我们必须说明一些例外反常情况,当有供给方或者需求方垄断,或者就是供给方与需求方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主观因素起了不小的作用(上次我们已经说明了价格不能由商品价值所决定,仅仅是其基础),“价格”在交集之外被选择或者根本就没有交集而只能另择一点都是可能的。但是更多情况下,“价格”是不会游离于商品“价值”太远的。当然,这里有无数工作可以做,我现在正思考的有“失业率的成因”,“Phillips曲线的解释”,“对Don Patinkin证明的加入货币后,均衡不存在的再思考,现在我还不清楚他给的先决条件”,“为什么美国要确定一个较低的通货膨胀率,0 不是很好么?”,“货币是流量还是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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