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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策划] 陈冰律师讲财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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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冰律师系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税务师。曾在税务系统供职多年,历任税务专管员、区税务稽查局副局长等职,熟悉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商事、财税、法务、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经验。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企业,经济实体乃至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因此了解税收知识、预测税收负担、规划经济交易,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防范风险使盈利最大化才是企业甚至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必备的知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常态的、特殊的经济交易形式,是交易双方以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企业备存物质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乃至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通过协议安排用上述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互惠性的交易。特点必须是双方的互惠交易。
  在经济环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市场发展迅速,消费者需求变量增大,企业投资后续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较大且迫切,保障企业现金流的畅通,增强企业的输血功能往往是关乎企业的存亡衰败的重要一环。
  实践中,企业通过非货币资产的置换交易,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剥离不良资产、实现资产优化、增强竞争力,实现节支开流的双赢效果。既满足了各自的生产经营需要、促使资产优化配置,又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的流出。

  严格来说,非货币资产置换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是也不排除涉及少量的货币资产去求得公平、公允来补价。

  例如;陈律师代表甲公司与赵律师代表的乙企业约定:甲公司为了适应新科技产品更新换代,将一套价值5000万元的设备置换给乙企业,乙企业将甲企业所需购买的线路板、高精度测试仪置换给甲公司,陈律师和赵律师经过协商,一致认为,乙企业的非货币资产置换价值最多为4700万元,因此经赵律师给企业汇报,乙企业愿意补偿甲公司货币资金7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在这资产置换交易中,虽然涉及货币资金,但仍然属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置换交易。因为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乙企业支付的70万元)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提示:一般认为补价低于25%的属于正常的非货币资金交换
  是参考比例而非认定的标准。

  但要注意: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不涉及非互惠转让。
  接上例:赵律师代表的乙企业觉得陈律师人实在,讲义气,公司发展前景乐观,于是乙企业全体股东决定:再将2200万元的原材料无偿的赠送甲公司,运输费用70万有甲公司自行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公司支付了70万元的运输费,但仍然不构成等价的互惠,属于乙企业单方无代价的转让。
  二;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发行股票中取得的非货币资产不是非货币资产交换。
  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发行股票在会计实务上分别使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且在法律上其定性也不相同。

  那么非货币资产交换有哪些计量基础呢?
  在非货币交换的情况下,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还是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换入资产的成本都有两种计量基础:即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既然要求非货币资产交换要具有商业性质,具有商业性质也是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要件之一,那么必然涉及国家税收。

  在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双方的行为均视同销售,应当依照税收法规政策计提相应税收,
  提示: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抵触的,以税收法规为准计算缴纳税款。
  因此,换入与换出均视同销售,换入与换出的非货币资产涉及相应税收的,换出企业还必须按照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换入的企业要确认可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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