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临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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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火灾该由谁来扑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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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2-9 20:2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TO 6楼:林地使用合同书基本上只是一纸空文,发挥不出作用。

林业法律法规中好象有规定,林地三年不绿化其使用权就收归集体所有,事实中却很难执行,主要是怕激发社会矛盾,村委会不敢执行该法。

据说林业税中已经包含防火经费,只是这些经费的来龙去脉我们局外人是无法了解的。林业税是在林木砍伐时,而火灾却发生在砍伐前,火烧木的林业税好象有减税,真是乱七八糟。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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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发表于 2006-2-10 10:5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想,村里应该组织了消防义务自救队伍。
联络方式: 电话:0755-81045860 电子邮箱: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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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2-10 12: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原因是:该村村主任和村支书都是兼职护林员,而另一个村则不是。

能够成为村主干,在本村群众基础基本上都是不错的,而且村民有时候也会有求于他们,所以叫得动人;加上他们本身兼职护林员,冲着护林工资和奖金,他们也有防火积极性。

曾经有规定,护林员必须专职,不能兼职。当然,实际执行时会有变通。其实农村干部的工资较低,若能兼职护林员,则工资约提高一倍,工作积极性会更好,如果没有得到则会消极应付护林防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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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2-10 12: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村民上山扑火费用是10元/人次,10元钱在当村够一个普通农户一天的伙食费,所以一些在家的劳动力是愿意挣这个钱的,尤其是勤俭的农村妇女。这些费用由组织者——村委会先垫付,然后村委会再向肇事者索赔。当村主干兼职护林员时,村委会毕竟有点小钱和小权力,所以敢于先垫付,一般情况下索赔也容易。若是一般村民当护林员,村委会通常不愿出面组织,顶多消极应付一下,也不愿意垫付钱,往往会推到护林员身上,而作为一般村民的护林员则害怕讨不回钱不敢先垫付这些钱。

专业扑火队的工钱则是规定乡镇政府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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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daodi 发表于 2006-2-10 21: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其实很简单,只要分清产权就可以了,第三楼问的问题很好:火灾后税收损失?很显然,受损失的人对林地都有部分产权。

1。林农。这是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但是由于其损失占其总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因此,他们没有动力去组织救火队。火灾发生时,若烧到自己的林地,等自己赶到现场,烧得也差不多了。

2。政府领导。政府领导对林地的产权表现为:如果大面积的林地被烧毁,他们的收入会直接受到影响,其所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大,因此,政府官员有动力组织救火队。问题是,他们组织救火的成本较高。一般地,村民有几个认识乡镇领导的?他们说话恐怕没人听。另外,至少乡镇一级政府都有相当大的面积,镇领导不可能关心的过来,获取火灾信息成本也很高。

3。政府。政府的产权表现形式是税收。但是政府必须通过代理实施产权。因此,会对官员有些约束,使官员的收入与林业状态挂钩。上文已经分析过。

4。护林员。有林业在,就有林业的护林员存在的可能。若没有林业,就不会有这个职务。因此护林员的收入与林业有关。但是护林员组织救火的成本也很高。况且,一般不会因为火灾发生扣发他们的工资。其组织救火只是他们的义务。在与过程而不在于效果。

5。普罗大众。林业有净化空气的作用,老百姓享受这种收入,因此,也有一部分产权。但是,平均到每个人头上,收益微乎其微。而成本则相当可观。而且,一个地区的森林火灾,基本不影响整个大气状况。因此,不能从每个人手中收税来成立护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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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6-2-11 00: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5楼的分析比较全面,只是似乎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期待其他网友高见。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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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发表于 2006-2-11 11: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法律规定应该是比较清晰的,森林属国有所有,其消防职责一般也由国家承担。楼主的所谓森林,我想应该是山岭的林木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还涉及到农村承包问题,即法学上的所谓用益物权问题。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按照收益、使用等三项权能,即所谓西方经济学上的产权,又与承包者有关。看来,经济学上产权清晰,在我国不见得就能解决问题,因为在美国,经济学与法学的概念是一致的,而在我国是不一致的,两者尚待接轨。目前,对于此问题的消防义务,我国似乎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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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2-11 12: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按经济学的诨语,如果当事人谁都没有进一步改变目前情况的意愿(并且这种情况长期存在),“目前情况”应该就是“均衡”了。——这是该问题的一个基准参照。

当然,这个均衡可能不是“帕累托最优的”(或者说,还有某种不理想之处),但任何当事人也都没有动力去实现帕累托改善。

如果我们认为“目前情况是均衡的但是不理想的”,除了改变博弈结构外,可能没有别的办法。这也就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新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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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2-11 12: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抽象一点说,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博弈结构应该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

在做“博弈论分析”时,某博弈中的参与人可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修改该博弈的结构(或者说,“改变该博弈结构本身”成了该博弈参与人的策略)?如果这样的话,可能要陷入逻辑悖论了。

如果博弈结构是强外生的,当中的参与人不能修改该博弈结构,那么谁可以担当修改博弈结构的角色呢?博弈修改者凭借什么“如此强力”?

物理学家也说,在生存大戏中,我们每个人既是演员,又是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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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崖吹风 发表于 2006-2-11 17: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没学过博弈论,楼上的话确实难懂。

自上而下的改革称之为“改良”,自下而上的改革称之为“革命”。统治阶层算不算一个自利的经济体?如果算,为了它自身的稳定安全,就会有改良的动力。屁股决定大脑嘛。

各位,能不能找点办法呀。我痛恨被人当作免费劳动力来使用,可是没办法,去了是否卖力扑火是能力问题,而“不去”就是政治觉悟问题了。

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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