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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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民营企业的经营难题(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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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2-28 20:31:1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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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资金拆借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借款人

与发行人关系

借款金额

借款天数

收取利息

年化利率

2017年度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

500.00

360

42.50

10.00%

2017年度小计

500.00

42.50

2016年度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

500.00

360

50.00

10.00%

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

客户

200.00

60

-

2016年度小计

700.00

50.00

2015年度

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

2,000.00

360

261.17

13.06%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

500.00

360

50.00

10.00%

成都市大地致远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客户

200.00

180

7.32

7.32%

云南九环衡器有限公司

客户

100.00

180

4.40

8.80%

昆明增荣衡器有限公司

客户

100.00

360

12.00

12.00%

湖南腾宇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客户

50.00

180

1.50

6.00%

江西鼎惠行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客户

50.00

90

0.625

5.00%

沧州隆泰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客户

30.00

60

0.30

6.00%

安徽德力衡器有限公司

客户

200.00

60

[注2]

-

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供应商

500.00

360

90.00

18.00%

安徽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

无业务关系

2,500.00

360

合计收取155万元

年化利率约为6.00%

955.00

45

2015年度小计

7,185.00

582.32

注1:2015-2017年度,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于2014年5月20日借出,2017年6月15日其向发行人归还150万元本金,2017年12月28日其向发行人归还剩余350万元本金,2017年度7-12的月利息以本金350万元计算;

注2:临时性资金拆借,未收取利息。

如上表所示,2015-2017年度,发行人发生的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资金拆借金额分别为7,185.00万元、700.00万元、500.00万元,占各期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25%、0.84%、0.55%,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2018年1-6月发行人未发生对外资金拆借情形。

1、资金拆借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

上述客户、供应商基于购买原材料或设备、厂房扩建等正常生产、经营用途的资金需求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发行人基于企业间的互相帮助、支持客户及供应商发展等原因考虑,向其提供资金拆借。

发行人子公司安徽柯力与其他第三方安徽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是基于双方同处一县发展、邻近企业之间的互相扶持帮助而提供的有偿借款,安徽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项及土地出让保证金。

2、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1)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2)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借款用于相关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与相关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与相关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人已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偿还了全部借款;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因借款导致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据此,发行人与相关方的资金拆借行为对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因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事项而受到任何单位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全部损失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相关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且相关借款人均已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发行人与上述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因借款导致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也未因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存在的资金拆借安排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发行人因资金拆借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全部损失由其承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相关方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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