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d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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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的工作是配置资源和创新  关闭 [推广有奖]

341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32:51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24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是大多数的创立小公司时的情况。犯以偏概全的是你。阿甘,王老太是没有代表性的。
...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是大多数的创立小公司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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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公司的初创时期的所有股东,只是社会上所有股东中的一部分,即所有资本家中的一部分。
你用一部分资本家兼任企业家的事实,却企图推出所有资本家都是企业家的整体性结论,就是以偏概全。

犯以偏概全的是你。阿甘,王老太是没有代表性的。
刚刚成立的创新的小公司在绝大部分是没有跟风的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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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以偏概全,我承认阿甘和王老太是偏,但我没有用它来盖全,我没说所有的刚成立的创新小公司的股东都是阿甘和王老太。
我的逻辑是:一个反例就能推翻一个全称的结论,这叫以点破面!你才是以偏概全!
你说所有资本家都是企业家,我只要举出一个资本家不是企业家,你就完了!

342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35:34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26
你不要避重就轻,朗读下面这段话100遍:
“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 ...
你不要避重就轻,朗读下面这段话100遍:
“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的联系,但他们仍然可以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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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了呀,
发起人,不见得自己有钱,不见得把自己的钱投资进他发起的企业。
金融家也是一样的,他可以玩儿别人的钱,储户的钱。
所以,发起人和金融家都不必然是资本家。

而且,他们也不必然是企业家,而仅仅是“可以是企业家”。

343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35:53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32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是大多数的创立小公司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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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公司的初创时期的所有股东,只 ...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 事物的主要部分决定事物的性质。 这里“反例”不适用的。

344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36:06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20
看看清楚,这段讲的是借不是投资的情况。

并且,很明显你没有完整的引用。前面应该有说明什么是他在这 ...
不要避重就轻,朗读下面这段话100遍:
我们的定义同普遍的定义在区分“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根本之点上是一致的,不论所谓“资本家”被认为是货币所有人,货币请求权(信用支付手段)的所有人,还是物质财富的所有人。这个区别是今天的共同特点,并且已经在很长的时间内成为共同的特点了。

345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36:25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20
看看清楚,这段讲的是借不是投资的情况。

并且,很明显你没有完整的引用。前面应该有说明什么是他在这 ...
不要避重就轻,朗读下面这段话100遍:
我们的定义同普遍的定义在区分“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根本之点上是一致的,不论所谓“资本家”被认为是货币所有人,货币请求权(信用支付手段)的所有人,还是物质财富的所有人。这个区别是今天的共同特点,并且已经在很长的时间内成为共同的特点了。

346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42:00
我要做事了。明天再说了。要把他的资本家定义看一下。才能进一步讨论。起码到现在,参与创造 土地,labor和资本新组合的是企业家,简而言之,参与组成新的小公司的股东都是企业家,这点是总是肯定的了。 也就是说私人企业主都是企业家。同时,私人企业主又叫资本家。

347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44:13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32
所谓创新 这里指的是 创造土地,labor 和 资本的新组合。职业经理人没有参与创造这个新组合,所以,不是企 ...
“我们所叫做的企业家,不仅包括在交换经济中通常所称的“独立的”生意人,而且也包括所有的实际上完成我们用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那种职能的人,尽管他们是——现在逐渐变成通例——一家公司的“依附的”雇用人员,例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等”

348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45:00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35
你不要避重就轻,朗读下面这段话100遍:
“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 ...
投资成立公司的人就是企业家。这是没有异议的。

金融家当然是有钱的。而且,最重要的,那段引文的语境,也是 金融家,发起人是出钱的人。
在现在的中国,有钱人都是投资的。只靠收利息过日子的是极少数。这些极少数的只靠收利息过日子的,他们的钱也是当初投资赚来的。这是事实。想用收利息来说有钱人剥削是肯定不行的。

349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49:30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35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 事物的主要部分决定事物的性质。 这里“反例”不适用的。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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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统计事实,那就得准确,到底百分之多少的股东是企业家?
世界上所有股东,怎么说也有好几亿吧?中国股民就是1个亿多。

那么请问,你所谓的刚创业的创新小公司的股东,有多少人?你说吧!

事物的主要部分决定事物的性质。 这里“反例”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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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反例永远适用!
事物的性质,必须是每个个体都具备的!

350
天知地知 发表于 2019-1-18 13:50:35
sdhb 发表于 2019-1-18 13:35
我们说的是统计事实。 事物的主要部分决定事物的性质。 这里“反例”不适用的。
你既然会统计,请问新开的创业小公司的股东,一共有多少人?
中国股东就有1个亿之多,你看看谁是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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