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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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本质属性:代价耗费及其补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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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2:00
实际上,当代发达金融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对(价值规律决定下的)供求关系具有最大干扰作用的是广大消费者及投资者的“购买力贮藏”,即平常所谓的储蓄。对于这种干扰,马克思似乎有所侧重—即认为只有资本家阶级才有购买力贮藏而工人阶级则没有,因为在他那个时代,广大工人阶级作为人数众多的消费主体根本没有什么剩余购买力,他们没有什么储蓄,他们是“无产阶级”。但现在看来,这种储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影响非常之大,它对价值规律的正常作用之干扰非常巨大。一笔存在银行或以其它方式沉积下来的巨额购买力,既可以作为社会投资基础而起正的作用,也可以使市场出现完全不符合价值规律的忽冷忽热的副作用。当一笔巨额资本流向一个地方时,这个地方的市场就会呈现非常旺盛、亢奋的状态,物价大涨,原先一文不值的东西也可能被炒得价格奇高;相反,当这笔资本撤离这个地方时,它的市场就呈现非常冷淡衰败的状态,物价非常低落。这笔资本就像一个力量大小不等的台风,它使市场飘忽不定,使价值规律受到重重扰乱与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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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2:22
这样,马克思将价值决定寄托在市场需求上,便使价值决定具有极其复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中我们难以分辨出,到底是价值在决定供求及其价格呢?还是供求与价格在决定价值?这是前面马克思的价值思想“如果耗费了代价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那么耗费的代价就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得到补偿的代价耗费才算是有价值的”所导致的一个复杂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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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2:47
代价耗费的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
马克思认为产品必须在生产出来后的即期能够“卖出去”,才算有价值,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决定称为“直接补偿”性的价值决定。如果当时不能获得完全符合相应耗费的补偿,则产品的价值有可能失去,因此就算“没有价值”了。这样,他对价值决定又有进一步的说法:“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意思是说,如果一个商品放在仓库里还未卖出去,那么过一段时间,它的价值就不再等于它本身所凝结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由“再生产”相同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当然,如果这个商品在生产出来后能及时完全卖出去,那么它的价值还是可以等于它自己所凝结着的必要时间的。可见,马克思认为,对商品代价耗费的补偿必须是即期的直接补偿,实现这种补偿后才算具有价值。如果这个商品生产出来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卖出去,那么它的价值可能因外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失去(当然也有增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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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3:18
但现实却告诉我们另外的情况。比如当某商品耗费100元代价生产出来后,如果当前市场的价格未能使其补偿回这100元的耗费,那么商品生产者会将其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待市场价格回升后再出售。同样,我们平常所持股票被套牢,就是因为当前股价低于股票购进价而不愿出卖。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形象称为“守仓持价”,即为了实现原来较高价格而先贮存起来,待市场价格恢复到适合程度后再出售。这说明一个重要道理:人们仍然认为自己手中没有卖出去的商品与股票具有原先的价值,因为它耗费了相应的实际代价而要将其补偿回来。这显然与马克思“由再生产决定价值”的观点有很大不同,因为马克思的观点实际上是要原商品价值迁就再生产商品的价值,而不是根据原商品的实际费用而“守仓持价”,也就不会有实际经济活动中因价值原因所产生的“商品库存”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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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3:49
商品库存应该是一个最通常的经济现象,这个现象的存在,说明商品的价值决定因素仍然是它原先所具有的实际代价耗费,它在寻求使这笔代价耗费获得完满补偿的市场条件。在没有遇上适合的市场环境时它只好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待市场条件的变化。
  另外,说明商品价值等于其实际代价耗费量的另一个重要迹象是:商品生产者总是在为他的商品积极寻找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因此他会把商品销向遥远的省外甚至海外。为什么?就是因为他的商品已经凝结着一定的代价耗费,在他看来具有这样的价值,他要想办法实现补偿这笔价值,但一个封闭的市场环境很难实现这笔价值。
  对于这种为寻求代价耗费的完全补偿而走的曲折道路,我们可以称为“间接补偿”,以区别马克思这种即期实现的“直接补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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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4:30
间接补偿除了上述这种为使代价耗费获得完全补偿而作全球性的市场扩张外,更重要的还有它对“亏损”--即对马克思说的“浪费掉了”这种现象的解释。按照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种直接补偿观,会有许多生产耗费不能得到直接补偿,因而被认为没有价值。比如如果你的生产率低于社会正常水平,产品所耗费的实际生产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你的产品就因耗费过大而亏损,产品就被认为没有价值(或只有一部分价值)。但由于这种亏损也要补偿回来(这称为“亏损补偿”),因此它同样必须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存在,它与“耗费--补偿”的价值观并没有太大区别并且实质一致,只是复杂了点。
  如果一个生产者在出售某个(批)产品时亏损,那么他肯定要想办法把这一损失补偿回来。这说明这个(批)产品是具有价值的,只是没有在当时得到完全实现而已,它的价值就等于它所凝结着的实际的代价耗费。如果它在交换中只实现了一部分直接补偿,则会有一部分亏损需要间接补偿。如何补偿呢?十分显然,要么以生产者自己过去的积蓄来补偿,或者以他将来通过多赚而补偿,再者将这笔亏损的代价负担转嫁给别人。比如他过去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好,积蓄了一些资财,现在发生亏损,自然就需要这些资财补偿之,如果他现在没有积蓄,那么他必须想办法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多赚来补偿亏损。一般人们做生意办实业是借银行或别人的钱做资金,那么人们在生意发生亏损后首先会将亏损的代价负担转嫁给银行及他人,因为亏损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某些人由于一时陷于较大亏损,致使一生都难将此亏损补偿回来,一生都背负难以还清的债务,到他的生命终结时,他的债务就变成别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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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5:06
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经营亏损,都会将这种损失转嫁到整个社会,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如何转嫁呢?
  (1)、如果要通过亏损者自己以前或以后的“多赚”来补偿这种亏损,那么按帕累托最优化原理,这种多赚有可能是损害别人利益的结果。因为如果你不多赚,那么别人就可少付出,从而符合“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 的帕累托最优化原理。比如,如果现在中国联通公司CDMA投资项目目前是亏损的,那么它必定要通过自己过去或将来更多的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于是便产生“更大盈利”的压力;这样,它为了补偿亏损所必须要获得的更多盈利实际上已经多占了相应消费者的利益,如其服务价格必定有所上涨,才能获得一笔多赚的收入来填充亏损漏洞。又如,由于中国许多国有企业因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陷于亏损,此时ZF要向它们注资以维持它们的生存。ZF的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呢?最终是从税费中来,而税费则是从那些有交税交费能力的企业与个人中来,不可能从那些已经亏损了的国有企业中来。于是,这些国有企业的亏损的代价便转嫁出去了,变成由全社会的民众来承担这种代价耗费的损失。如果这些国有企业没有亏损,能够自食其力,那么ZF就不用向社会征收那么多的税费,社会民众也就不用承担这些费用。
(2)、如果亏损者是向银行贷款投资的,那么只有银行来直接承担这笔亏损了。而银行的这种亏损承担又自然要转嫁给广大储户与整个社会,比如它会通过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来偿还损失,或者干脆增发货币,冲淡原先货币的交换价值含量的办法,向社会转嫁亏损。现在许多银行时不时有大小不同的贷款呆坏账,如果发生金融波动,就会引来银行危机,到时,社会各个经济单位的亏损链就会通过银行危机而全面转嫁到社会上,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的崩溃。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投资泡沫的形成与破灭(相对于某些商品的价格上涨后下跌过大)对银行体系都存在巨大的威胁,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总之,亏损是一定要补偿回来的,就看由谁承担这种亏损了。对于一个社会中经济亏损责任的转嫁问题,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详加研究。在一个民主法治与信用不健全的社会,经济亏损的责任往往更容易转嫁出去,让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无辜承担这笔亏损;这意味着制造亏损者自己并不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而承担亏损责任者又不是制造亏损的责任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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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5:46
正像本书导言所提到的,这体现了耗费与补偿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均衡机制,作为经济的“能量守恒定律”,耗费了的,必定以某种方式补偿回来--无论是正常补偿还是亏损补偿,就像物质不灭与能量守恒一样。所以,耗费补偿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规律,其均衡性是主导人类经济运作的基本机制。
  可见,任何单位、任何人,无论它是ZF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只要它亏损,就会损害到社会众人的利益,使社会众人为他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单纯是亏损者自己的事。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这种亏损浪费要由社会上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其中某部分人来承担,比如通过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之间价格剪刀差等方式来使人口最多的农民承担大部分这种社会亏损,从而使农民长期处于非常贫困的境地。
这些“耗费--补偿”的复杂情形充分说明,不能直接实现其即期补偿的“卖不出去”的商品,也有其内在价值,也需要补偿,它所实现的补偿道路复杂曲折,而不像直接补偿那样只需“惊险一跳”(马克思语,即买卖交易完成)就可以了。
  据此,我们来探讨一个同批出售的商品中,不同商品之间“盈亏相补”的有趣现象。同一批要出售的商品(不管它们是不是同一种商品)中,有可能先卖者价格高于后卖者,或者相反,前者价格低于后者,其中有些多赚了,有些则亏损了。我们知道,商品亏损了的部分要通过其它商品的多赚来补偿,这样使整批商品的买卖生意平衡有小赚。比如容易变质的一批水果,其中卖前面的水果价格会高于正常利润水平的价格,卖到后面,水果渐渐变质,价格下降亏损,于是前面多赚部分就被拿来补偿后面亏损的部分,使整个水果生意平衡有小赚。有时候,厂家、商家会首先让某些商品低价出售以使它承担某些特殊功能,比如广告功能。卖电脑的,他会首先拿出100多台电脑以低于成本价让利出售,想以此打开市场局面,作一次实用性的广告。但是,他以后的电脑销售必定要将这笔亏损性让利补偿回来。这说明,亏损出售的商品也是有价值的。同时也使人感到一个道理:原先亏损让利,以后必定会加倍补偿。对于这种情况人们相当敏感,比如我们熟知人们很乐意说的一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这说明“耗费--补偿”是一个普遍的经济原则。对于ZF以财政赤字扩大需求的政策,也有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一个日本经济学家曾这样写道:“ZF的负债规模越大,家庭和企业就越担心将来增税,财政上的回旋余地就越小。就是说,积极的财政政策手段并不能刺激经济” 。他显然是说,ZF会通过加大税收而将这种债务转嫁到家庭与企业身上,从而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的投资与购买力不得不收缩;这样,ZF扩大需求的措施有可能导致社会收缩需求的实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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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6:46
由此,我们便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它的价值等于它所耗费的实际代价,也即是它的“个别价值”;如果这一个别价值过大,不能得到完全实现而亏损,那么这笔亏损也要通过种种曲折的方式补偿回来。人们都知道马克思否认物品价值即是其个别价值,他说:“物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 。但在另一地方他则说:“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 。在此,马克思在确定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的同时,又敏锐地意识到其中的问题,因为它实际上意味着“机器能够创造价值”。如何意味呢?机器(由于使生产率提高)能够使每个产品的实际个别价值降低,但由于认为产品的真正价值不是这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这个社会价值并不因生产者对机器的采用而下降,因此就等于说:由于采用了机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数量更大的总产品所包含的总价值增大了。这样的话,“机器不能创造价值”就不成立,马克思“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同样的时间内执行职能的同一劳动总是凝固为同一价值” 这一重要思想也不再成立了。这显然有违劳动价值论。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又说了以上的观点:“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这说明什么?这实际上是说:个别价值才符合“规律”,社会价值只有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水平上才是符合规律的,如果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它就会形成一笔虚假的价值(超额利润),就不符合规律;而符合规律的意义也就是:个别价值才是真正意义的价值。不过这里的“个别价值”是指低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并不包括高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的情况,实际上就是亏损的情况从而要淘汰从而使人看不到。显然,马克思并不认为构成亏损的过高个别价值会是“符合规律”的真正价值。但从以上所阐述的“间接补偿”思想来看,它也是真正价值的一种体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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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8-12-31 20:27:10
其实,所谓社会价值只不过是众多个别价值的市场聚合体,因此,没有一个商品的真正价值不首先是个别价值,然后再导向社会价值的。如果排除个别价值而直接认社会价值为物品的真正价值,那么,价值规律就会陷入难以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把价值与“价值实现”即交换价值混淆起来,认为价值即是“可以实现的价值”。比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一个商品的真正能够即期实现的社会价值非常难以确定,马克思首先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然后再进一步发展为“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但“需求”这个因素却更难以捉摸,因此说到底,商品的社会价值实际上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因素。与此相反,商品的个别价值却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因为商品的个别价值是商品所实际凝结着的成本耗费的反映。比如一个商品用10元钱的全部实际成本生产出来,那么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10元,不管这个商品销售到哪个市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它的这个个别价值都固定不变;但它能够实现的交换价值却因不同的市场而有所不同,比如它在国内可能只卖10元,但在国际市场它则可能卖到1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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