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4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有成功投资当地企业的经验
在过往成功投资当地企业方面,六成政府引导基金对GP暂无具体要求。40%有具体要求的政府引导基金当中,要求管理机构或核心高管成员过往有1-2个成功投资当地企业的案例和3-4个成功案例的被调者分别占20%和16.67%。
3.1.6 46.67%的引导基金要求GP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不低于70%
就GP在管其他基金投资进度而言,4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暂无要求。另外,26.67%的被调者要求GP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为70%至80%,20%的被调者要求GP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不低于80%,以保证GP的精力专注度和子基金的投资效率。
3.1.7 政府引导基金更倾向于GP在当地有常设机构或团队
调研结果显示,70%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或团队会对子基金的管理产生消极影响,降低子基金的管理效率,仅有13.33%的被调者认为不会对子基金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90.48%的被调者表示投资进度慢和沟通效率低是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产生的两大消极影响,另有80.95%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会难以达到返投比例从而对子基金的管理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各有超过30%的被调者认为可能与GP其他在管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利于风险隔离是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3.2 子基金募资
3.2.1 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募资进展已落实70%以上的子基金
此处社会出资份额已落实以其他社会出资人已出具出资承诺函为准。本次参与调研的政府引导基金中,4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除引导基金以外的社会资金已到位或子基金已成立运作,申请引导基金以增资形式进入。76.67%的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社会出资份额落实70%及以上,另有2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社会出资份额落实50%至70%。仅有1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份额落实要求低于50%。
3.2.2 政府引导基金普遍要求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1%至1.5%
根据调研结果,八成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有最低要求。7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1%至1.5%,仅有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以小于1%。
3.2.3 政府引导基金对GP的关联方作为LP出资无明显偏好
超过7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关联方作为LP出资的比例偏好暂不明确。另有1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GP关联方在LP中出资比例不低于10%,10%的政府引导基金接受GP关联方在LP中有出资且比例小于5%或未有出资。
3.2.4 40%的引导基金表示GP关联方的出资不会使其降低对GP出资的要求
超过五成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GP关联方出资一定比例对GP出资要求的影响视情况而定,另有40%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关联方的出资不会使其降低对GP出资的要求,仅有6.67%的被调者认为GP关联方出资会降低GP的出资要求。
3.2.5 近五成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调研结果,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3.33%引导基金的最低实缴要求是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实缴资本的最低要求小于500万元人民币。另有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的实缴资本应大于GP在基金中的认缴出资规模。
3.3 子基金管理
3.3.1 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主要集中在15%-30%
被调机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主要集中在25%至30%,占比达到36.67%;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15%至20%、20%至25%的占比分别为26.66%和23.33%;出资比例为15%至30%的政府引导基金合计达86.67%。
3.3.2 90%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投票权。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但仅做观察员的引导基金数量最多,占比为63.33%。调查结果显示,90%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只有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不会加入。
3.3.3 多数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帮助子基金投资企业对接政府资源
可以为GP提供办公用房、提供子基金规模发展奖励、清算利益让步的政府引导基金比例相当,同为36.67%。50%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帮助被投资对象获得税收优惠,60%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提供股权退出让利。给予GP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或其他投资补贴的政府引导基金数量占比为20%。9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帮助子基金投资企业对接政府资源。
3.3.4 超过40%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参与分红,在约定年限内享有回购权利”的分红机制
根据调查显示,偏好“不参与分红,但要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安全”的分红机制的引导基金比例占16.67%,参与低比例分红的引导基金占13.33%。4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参与分红,在约定年限内享有回购权利”的分红机制。
3.4 子基金返投
3.4.1 超半数的引导基金按出资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
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子基金总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2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按子基金可投资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的引导基金数量最少,占6.67%。56.67%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出资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
3.4.2 若按子基金总规模计算,半数机构返投比例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40%至60%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若按子基金总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12.50%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最低要求为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80%。37.50%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的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60%至80%,50%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的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40%至60%。
3.4.3 若按子基金可投资规模计算,50%的引导基金最低返投比例要求为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至80%
按子基金可投资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50%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最低要求为小于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40%,另有50%引导基金的最低返投比例要求为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至80%。
3.4.4 若按引导基金出资额计算,35.29%的被调机构最低返投要求为不低于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
若按引导基金出资额作为返投计算基数,35.29%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的最低要求为不低于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对返投的最低要求为小于1倍引导基金出资额、1.5倍至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的被调机构各占17.65%;此外29.41%的被调机构规定最低返投为1倍至1.5倍引导基金出资额。
3.4.5 若按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计算,超过70%的机构要求返投不低于2倍
按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作为返投计算基数,14.29%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的最低要求为1.5倍至2倍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调查结果显示,71.43%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返投最低要求为不低于2倍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
3.4.6 返投认定范围主要为注册在当地的企业和外地招商落地当地的企业
5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将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但其对当地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当地有注册经营实体,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与当地企业的认定范围。90%的引导基金将注册地为当地的企业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于当地企业的认定范围,此外80%的政府引导基金接受从外地招商落地于当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