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2-14 21:02:00的发言: 社会保障应该有某种针对性,有了这种针对性,才能谈社会保障是否“缺失”,是否“充分”,是否“完善”。
社会保障的目标一般不是“财富均等化”(既难以实现,又损失效率),而是为了应对某种不利的外生的突发事件(所谓“风险”),不致于使人们因为这种外生风险而拉大(财富或地位或其他方面的)差距——所谓降低风险的冲击。
保障如果针对“内生风险”,则可能形成道德风险。保障不能制造懒人。
社会保障本身也要符合效率原则,因为保障不是免费午餐。其中很重要的成本就是信息甄别成本。如果“社会偏好”不存在,那么保障的针对性只能取决于保障提供者的偏好。
经济学一般不先探讨为什么需要建立某种保障,而是先探讨某种保障何以有效率地实现某种既定目标。然后,从效率原则分析建立某种保障的原因或可行性(这需要引入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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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整套面对全社会的抗风险体系,并不是专为弱势群体建立。
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公共卫生与医疗,以及补充保险
其中社会救助或救济对弱势群体特别有用,但社会救助以无偿救助为特色,资金来源一般是社会捐款和财政拨款,因为无偿性的结果必然是激励不足,社会救助的资金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少的。因此社会救助的待遇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的,以保证陷入生存危机的个体的最低生活为标准
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涉及人的发展,社会救助更是仅涉及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的救助金能否真正维持温饱仍值得怀疑,这种情况下弱势个体能否有资金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医疗)比较值得怀疑,补充保险更是需要一定的身份(有了这种身份,比如国企职工,一般都不属于低保范围),
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来看,我不能从中推导出弱势个体(以领低保为标准)有抵抗随机风险的能力(比如大病,属于自己负责的意外伤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