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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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关于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五)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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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1-31 11:36:0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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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依据及消除风险之措施


康尼机电(603111)反馈意见:发行人补充披露进一步稳定公司股权、提高决策效率、消除无实际控制人风险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点的要求逐条发表意见。


顾问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发行人的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一)关于发行人进一步稳定公司股权、提高决策效率、消除无实际控制人风险的有效措施


针对发行人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防范内部人控制及最大限度避免无实际控制人带来的风险。


1、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资产经营公司、光大金控和钓鱼台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监事张金雄、林庆曾,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朱卫东、顾美华、陈磊、史翔、王亚东、唐卫华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丁瑞权、李恒文、刘落明、曾世文、刘斌坤、张伟、茅飞、陆驰宇、朱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64.95%的股份。此外,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发行人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最终决策机构的稳定性。


2、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内部人控制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建立了累积投票制度,发行人董事、监事的选任实施累计投票制。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法人治理细则,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均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还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身的特点,组建了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各内部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并建立了涵盖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都能有章可循。根据苏亚金诚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的苏亚鉴[2012]2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虽然没有实际控制人,但通过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决策效率,防范了内部人控制。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行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决策的稳定性,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内部人控制及最大限度避免无实际控制人带来的风险。


(二)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发行人共有98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共计3名,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持股比例为18.42%,第二大股东金元贵持股比例为10.09%,第三大股东光大金控持股比例为6%,没有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超过20%,任何一名股东单独所持股权比例均没有绝对优势。其中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除向发行人提名两名董事外,并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其对发行人经营决策的影响仅限于其在董事会的席位及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第二大股东金元贵先生作为发行人的创始人之一,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董事,其并不能实际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第三大股东光大金控作为财务投资人,于2011年9月才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既未提名董事也未提名监事,其对发行人经营决策的影响仅限于其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根据上述三名股东的书面确认,其对发行人均没有控制力,三名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共同控制的安排。


2、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会议决议,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发行人目前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20%,因此,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发行人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发行人董事会目前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四名董事由自然人股东担任,两名董事由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提名。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发行人董事会。


4、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董事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安排


发行人历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历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董事控制或影响的情形。同时,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任何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也不会寻求与其他股东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


综上,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形。


007]第1号》第四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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