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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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实操中的最新关注要点及解决方案(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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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1-31 16:00:2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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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中基协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中基协则会根据不同情况对法律意见书做如下处理: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中基协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记规定的,中基协将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中基协将予以注销。

3、对于非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情况复杂的,中基协可提交中基协自律监察委员会参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自律监察委员会审核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形不影响其符合登记规定的,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否则予以注销。

4、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上述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基协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并在中基协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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