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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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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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2-4 09:23:4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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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方软件(430548),股权过于集中,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公司


反馈意见:


大方软件的实际控制人为曹建凯、徐卫和孙希,其中曹建凯与孙希为夫妻关系,三人签订有《一致行为协议书》。该三人直接及间接总计持有公司100%的股份。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并作风险提示,挂牌公司就风险制订必要的方法措施。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力,如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此,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加以防范:在章程中,增加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加强和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来拟引入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经营决策方面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制衡。


另外,实际控制人的共同控制可能存在出现意见分歧的风险,该风险也将对公司运营和发展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加以防范: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中约定,对于重大事项应当在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


案例点评:


案例中,拟挂牌公司作了风险提示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所以,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公司的情形,不构成在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案例:希文科技(430326),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但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存在共同控制人


反馈意见:


要求公司核实将四位股东共同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合规。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提供足够依据证明共同控制人有效。


公司股东张建军持股26.52%,王永宏持股24.43%,查长清持股21.71%,蔡运荣持股19.43%。四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为平均,均不具备单独控股股东身份,均不能独立实际控制公司。


2013年5月6日,四位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四人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在董事会相关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案例点评:


四位股东单独所持股份均不足50%,均不具备控股股东身份。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共同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构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六、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根据现有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及研究资料 ,较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监管机关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研究院所


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职工持股会


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4、集体所有制企业


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


5、村民委员会


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南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6、外资


根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东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鸥卫浴、信隆实业、晋亿实业、汉钟精机、斯米克、罗普斯金、浩宁达、长信科技、丰林集团等。


(二)共同控制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案例 美亚柏科。在美亚柏科IPO中,实际控制人之一腾达并没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律师认为他对其他实际控制人行使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直接支配公司行为。


第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第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此外,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对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判断,在投资实践中还会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拟IPO公司多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将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三)无实际控制人


据不完全统计,以下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Ø主板: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东睦股份、金地集团、南京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工商银行

Ø中小板:宁波银行、金风科技、积成电子、禾欣股份

Ø创业板:天源迪科、硅宝科技、荃银高科、银河磁体、沃森生物、三聚环保、博雅生物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律师一般从股权结构分散、董事会构成分散、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协议等角度予以论证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七、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一般而言,财政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将中央金融企业本部或上一级的汇金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将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地方国企一般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列为实际控制人。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与对国有企业相对宽松的态度不同,证监会对由境外公司或个人控股的拟上市公司,采取了严格的态度。如:


Ø成霖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欧阳明及其母亲、妻子、儿子。

Ø海鸥卫浴。实际控制人为2名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及其家人和3名中国内地自然人。

Ø信隆实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廖学金。

Ø晋亿实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蔡永龙、蔡林玉华夫妇及其子女。

Ø汉钟精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廖哲男。

Ø斯米克。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李慈雄。

Ø罗普斯金。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吴明福。

Ø浩宁达。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柯良节和中国内地自然人王荣安。

Ø长信科技。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李焕义。

Ø丰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刘一川。

Ø东睦股份。控股股东为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但因该日本公司存在交叉持股等现象,因此被认定为无单一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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