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lx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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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类] 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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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123123 发表于 2010-1-19 10:57:4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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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


转自
中华保险学习网】(www.1000bx.com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以后,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针对目前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经营模式下理赔纠纷频发的现状,101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和禁止反言制度。

  据介绍,借鉴国际惯例,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以后,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制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法引入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保险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已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如实告知,而营销员未告知保险公司;另一种是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仍然收取保费,待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减少理赔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保险公司严把业务入口风险,转变经营模式,有利于保险业健康长远发展。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新法实施之前订立的保险合同,但解除合同的期限从新法实施以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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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营销员 保险合同 经营模式 保险公司 合同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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