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
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盛传的“央行货政二司将更名为宏观审慎管理局”,在此次“三定”方案中得到确认。这也意味着,央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
2016年上半年,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李波牵头的CF40课题报告“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于何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及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阐释,并指出由中央银行统筹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是合适的安排。
宏观审慎政策本质上属于宏观经济管理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范畴,因此其制定和执行应集中在宏观部门。宏观审慎政策虽形式上可能涉及对银行杠杆、资本等传统意义上监管指标的要求,但其关键是要基于宏观、逆周期和跨市场视角,在客观准确判断宏观形势基础上进行逆风向和跨市场的调控,显然这应当由宏观部门(如中央银行)来负责。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支付清算功能也使其处于维护宏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独特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宏观部门(如中央银行)负责经济周期和跨市场风险判断以及相关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情况下,如果其缺乏有效得力的监管和实施手段,必然会影响政策效果,因此需要把宏观审慎政策制定和必要的审慎监管权赋予同一家机构。
过去主张将货币当局与监管机构相分离,一是考虑到中央银行出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有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的中立,二是认为货币政策与监管合一可能使中央银行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从而使评估其政策绩效更加困难。
危机以来全球对此已进行广泛反思。如IMF前首席经济学家布兰查德所指出,上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央行政策透明度和完善治理的办法来解决,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分开是较差的办法,中央银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CF40课题报告“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199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职能调整。
第一次
1994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印发了《人民银行分支行转换职能的意见》。
该《意见》强调了进一步转换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责加重了,要求人民银行必须上下一心地共同搞好金融宏观调控,努力保持货币的稳定;二是在货币政策的实施中,不论运用什么方式来吞吐基础货币,只能总行一个口子对外,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决策权的集中统一;三是在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必须就近强化对它们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秩序,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四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做好调研工作,向总行提供经济、金融信息。
上述《意见》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职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依据法规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机构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的职能,为各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有序运作提供完善的服务。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于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并发行人民币。图为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旧址。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集中权限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中采取了以下一些较大的措施:一是把对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权基本上收到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集中办理对它们的再贷款业务,省级人民银行分行只留下一小部分短期资金融通权;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停止办理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原来办理的,经清理后移交给有关政策性银行;三是各级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原来的分支机构利润留成制度。
1999年,为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撤销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划定其所辖监管区域。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撤销后,其原有职责分别由所在辖区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重庆市分行撤销后,其相应职责由人民银行总行承担。分行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人事、财务工作。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为了协助分行独立、公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纪检监察专项调查;代表分行及时处罚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
充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能。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心支行。上述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分行承担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第二次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第二次调整始于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直到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标志第二次职能调整的结束。
第三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使人民银行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人民银行进行了第三次职能调整。2004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银行的监管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原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业务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分配到银监会,便于业务的衔接和开展。其目的就是使中国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2005年8月10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设立。上海总部将围绕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的建设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节职能和服务职能。改革组织机构的设置,突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