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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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108项常见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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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2-11 16:04:1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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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1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

20.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2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3.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4.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自1988年12月31日起,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五)创投企业投资税收优惠

25.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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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wuzi4 发表于 2019-2-27 1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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