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
(一)农业税收优惠
56.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7.“公司+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58.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9.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0.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1.农业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6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63.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6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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