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动漫产业税收优惠
75.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四)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
76.出版物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优惠内容】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7.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优惠内容】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税〔2018〕5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2的报纸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除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8.图书批发及零售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9.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内容】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财税〔2015〕130号)
(五)物流产业税收优惠
80.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8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