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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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108项常见有效税收优惠政策(十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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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2-11 17:03:2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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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103.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4.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10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以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六)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七)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107.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八)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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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wuzi4 发表于 2019-2-27 1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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